华北科技(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题目

华北科技(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相似考题
更多“华北科技(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解析:
    【考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详解】本题涉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的4个选项中,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证券承销商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连带责任,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中只有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C。【陷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很复杂的,有的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有的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基础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还有的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考生必须仔细区分,以免混淆。

  • 第2题: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更正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
    Ⅱ.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Ⅲ.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对于简单更正事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不须进行审计
    Ⅳ.如果公司对最近1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Ⅳ
    D:Ⅰ、Ⅱ、Ⅳ

    答案:D
    解析:
    Ⅰ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上交所的规定与此类似。Ⅱ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第3条规定,符合第2条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Ⅲ项,第5条规定,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Ⅳ项,第6条第3项规定,如果公司对最近1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 第3题:

    上市公司有以下()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A:最近2年连续亏损
    B:因会计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C: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D: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未同意其实施

    答案:A,B,C
    解析:
    在D项的情况下,应该“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方可进行退市风险警示”。D项错误。

  • 第4题: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是:(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该上市公司的证券保荐人、承销商。据此,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其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没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上述三类责任主体又可以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对于第三类主体,即保荐人、承销商,只对证券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公司上市以后,披露年度报告时,保荐人、承销商就不再对其真实性负责,也就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二,前两类主体,即上市公司董监高、控制股东,只要其对信息披露存在过错,无论是在证券发行前或者发行后都要承担责任。题目中所述的是上市公司上市以后的信息披露虚假情形,公司的监事、实际控制人和证券承销商均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故C项当选。

  • 第5题: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更正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
    Ⅱ.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Ⅲ.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对于简单更正事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不须进行审计
    Ⅳ.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Ⅳ
    D、Ⅰ、Ⅱ、Ⅳ

    答案:D
    解析:
    Ⅰ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上交所的规定与此类似。
    Ⅱ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第3条规定,符合第二条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Ⅲ项,第5条规定,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Ⅳ项,第6条第3项规定,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