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A.删除权利要求B.删除技术方案C.明显错误的修正D.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

题目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A.删除权利要求

B.删除技术方案

C.明显错误的修正

D.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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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内容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的?

    A.摘要中的打印错误

    B.权利要求书中的错别字

    C.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

    D.说明书中的语法错误


    参考答案:ABD

  • 第2题:

    无效宣告程序中,以下哪些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

    A.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赵某在口头审理中删除两项权利要求
    B.专利权人的代理人钱某书面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缩性的修改
    C.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的代理人与专利权人商谈和解有关事宜
    D.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请求人的代理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中规定,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i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iii)代理人代为和解;(iv)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 第3题:

    【判断题】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可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中指出的缺陷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A.Y.是

    B.N.否


    错误

  • 第4题: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发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欲对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B、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C、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通知书或驳回决定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D、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参考答案:BD

  • 第5题:

    某发明专利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甲。针对该专利权,乙于2016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随后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2017年1月20日,甲将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丙公司于2016年1月至4月间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该专利权。请问:在甲与丙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应当以哪份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的基础?( )

    A.2015年11月20日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B.2016年1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
    C.2016年5月20日乙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书
    D.2016年1月至4月丙公司能够查阅到的权利要求书

    答案:B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节中规定,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因此,在甲与丙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应当以2016年1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的基础。综上,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