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检察院批准变更为逮捕。一审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法院改判无罪,郑某请求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
A.一审法院
B.公安局
C.检察院
D.二审法院
第1题:
郑某(生于1989年9月)因涉嫌犯罪于2006年3月3日被当地公安分局依法拘留。公安分局认为郑某可能被判处拘役,在对郑某拘留3日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郑某。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分局接到决定后先将郑某予以逮捕,而后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申请复议。检察院经复议后作出了同意批准的决定。4月27日,郑某身患重病,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分局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分局批准了该申请,由郑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为其承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公安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9日,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0月12日受理此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指派审判员杨某对本案独任审理。检察院对此提出异议,法院未予理睬。在审理过程中,郑某因家贫而无钱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11月1O日,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3个月的拘役。
请问:
以上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第2题:
A.一审人民法院
B.二审人民法院
C.采取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
D.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
第3题:
第4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5题:
A.检察机关
B.一审法院
C.二审法院
D.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