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甲乙两幼童在某高楼的楼顶向下扔石子,结果击伤楼下行人丙,请问应当由谁承担丙的医疗费用?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乙投掷酒瓶将甲砸伤属于作为的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而酒店负有保障客人在酒店内安全用餐的义务。其保安看见乙、丙里那个人打斗而不制止,结果出现了乙扔酒瓶伤人的情况。所以酒店应当负担不作为的责任。A项忽视了酒店的责任是错误的;B项将酒店作为第一责任的承担人,认为酒店承担责任后可向乙追偿而是错误的;C项将乙作为第一责任人,酒店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在乙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承担补充责任,是正确的的。D项将乙和酒店看成是共同侵权是错误,因为乙和酒店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让两者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所以,选择C项。

  • 第2题: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究偿。本题中乙丙斗殴,而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酒店具有过错,因此甲的医疗费应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选C。

  • 第3题:

    2、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砍伐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木头。丙的损害应该由:()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分担

    D.丙自己承担


    【解析】B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题干中无意思联络,且不能确定侵权人,所以属于共同危险,共同危险行为,有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居住,一日,大风将房屋阳台上的花盆刮落,正好砸在经过楼下的丙头上,造成丙头部受伤,该事件的赔偿责任应当由(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乙连带承担

    D.乙承担主要部分,甲承担次要部分


    参考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乙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5题:

    朱某、许某两人(均已成年)某日在一座高楼5层的走廊里玩耍时,拿起走廊角落里的两个啤酒瓶从窗户往下扔,结果这两个啤酒瓶都击中楼下路过的汪某,汪某当场受伤,因无法认定是谁造成的损害,遂起纠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所以朱某、许某不承担责任
    B.朱某、许某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朱某、许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此楼物业部门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危险行为。《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朱某、许某的行为导致汪某的受害,且朱某、许某均存在过错,为共同危险行为,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朱某、许某应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