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题目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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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妥善解决。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为

    A.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2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B.申诉人如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C.人民法院对申诉人因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1日以前作出判决

    D.原告如对人民法院对其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的判决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B,D.本题考的是我国的选举程序。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故A项论述错误。申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决定,故B、D项论述正确。

     

    参考答案:B,D
    随题解析:本题考的是我国的选举程序。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故A项论述错误。申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决定,故B、D项论述正确

     

  • 第2题: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答案:D
    解析:
    【考点】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详解】根据《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可见A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7条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可见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可见C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

  • 第3题: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错误

  • 第4题:

    某选区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了选民名单,王某发现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对此不服。于是,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不熟悉选民资格案件启动的条件。如果你是律师,王某向你进行咨询,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A: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
    B: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关于其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
    C:起诉人可不经向选举委员会的申诉阶段而直接提起诉讼
    D: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选举委员会还未作出处理决定

    答案:B
    解析: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选民资格案件需要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案件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公民只能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决定提起诉讼,而不能就选民资格的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5题: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选举日的()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A5

    B6

    C7

    D8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