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甲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乙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乙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甲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朋友提供抵押担保

题目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甲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乙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乙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甲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朋友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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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王红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刘洋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刘洋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王红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参考答案:D

  • 第2题:

    甲为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甲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丙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甲分支机构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大量货物毁损,给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现丙企业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被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以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C.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
    D.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则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民诉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故C项正确。

  • 第3题: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张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李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李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张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分支机构责任承担。(1)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选项A错误。(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 第4题: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解析: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详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选项A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霍火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以及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时,必须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选项B和C错误。霍火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除外,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陷阱】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中,有些是完全禁止的,有些是有条件允许的,即经投资人同意,要区分记忆,不能混淆。

  • 第5题: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 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据此,分支机构负责人霍火并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企业主曾水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故A项错误。
    B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而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上述规定第6项禁止的行为,故B项错误。
    C项:未经投资人同意而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属于业务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7项禁止的行为,故C项错误。
    D项:霍火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经过了投资人曾水同意,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第5项禁止的行为,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