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被张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刘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的诉讼时效中断B.张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D.张某成为适格被告

题目

刘某因被张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刘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的诉讼时效中断

B.张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

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

D.张某成为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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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提起之诉,并作为另案处理

    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田某提起之诉,告知田某与陈某共同提起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提起之诉,但应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D

  • 第2题:

    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
    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
    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
    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

    答案:A
    解析:
    【考点】当事人起诉的法律效果【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因此,被告的答辩期应当始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甲县法院受理该案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地取得了排他的管辖权,若根据法律规定不该由其管辖,则其应将该案进行移送管辖,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某人获得适格当事人的资格,从时间上来说应当始于纠纷发生之时,而不是在诉讼发生之后,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 第3题:

    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

    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

    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

    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


    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

  • 第4题:

    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
    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
    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
    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起诉行为的法律后果。A选项中,何某在起诉时即意味着向田某主张实体权利,此举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曰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被告答辩期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从法院受理之日正式开启,受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法院产生审理权和审理职责;(2)法院的排他管辖权形成;(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定;(4)审理期限开始计算。可见,C选项属于受理的法律后果,而非起诉的法律后果,C选项是错误的。当事人适格,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在原告起诉时,并不意味着被告一定是适格的,被告是否适格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予以查明。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 第5题:

    张某在A 县县城被家住B 县的王某打伤,张某欲起诉王某,要求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到A 县法院起诉
    B、只能到B 县法院起诉
    C、既可以到A 县法院起诉,也可以到B 县法院起诉
    D、不能到A、B 县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程序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为A县,被告住所地为B县,因此A县法院或B县法院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