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商局委托某事业单位行使职权,某事业单位行使职权造成某个体户合法权益的损失,该个体户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出行政赔偿要求?()A、事业单位B、工商局C、工商局或事业单位D、工商局和事业单位

题目

某市工商局委托某事业单位行使职权,某事业单位行使职权造成某个体户合法权益的损失,该个体户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A、事业单位

B、工商局

C、工商局或事业单位

D、工商局和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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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公安局接到王某在录像厅播放黄色录像的举报后,遂对其放像设施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将放像设备损坏导致报废。后经审查,王某并无播放黄色录像之情况,王某提出要求公安局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安局的行为是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赔偿

    B.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应赔偿王某录像设备修复费用

    C.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应赔偿修复录像设备费用以及停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D.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应赔偿王某修复录像设备费用以及停业审查期间为正常运营所支付的费用


    正确答案:D

  • 第2题:

    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商品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商品淋湿。王某向某县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
    B:工商局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
    C:工商局应当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解除对商品的查封,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
    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负责赔偿

    答案:B
    解析:
    郑某是借执行公务之机,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故郑某的扣押、查封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显然违法,并造成王某损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除A、D项。本题应选B项,C项之所以不选,是因为C项表述“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行政机关对查封物具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也有赔偿义务。

  • 第3题:

    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B: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不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C: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在一审期间县工商局决定对刘某颁发执照,但刘某仍不撤诉,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D: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违法,且实际履行还有实际意义,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作出履行判决。选项B,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合法,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选项C,尽管县工商局原先的不作为违法,但因已经履行,故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选项D的情形,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第4题:

    某工商局非法吊销个体户刘某的营业执照造成刘某损害的,刘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 第5题:

    王某为某市交警支队警察,李某为该市市民,二人系好友。李某与张某素有过节,便要求王某帮助其报复张某,王某答应。一日,王某执勤中看到了张某驾驶一面包车,便以违章为由要求张某到岗楼中接受处理。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李某将货提走。王某所在的某市交警支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
    B: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
    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且交警支队是王某的所在单位

    答案:C
    解析:
    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或者他人的私利。“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王某拿走提货单和介绍信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与其交通管理职权无关,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本题应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