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竟饭店乃四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一家饭店。四个出资人甲、乙、丙、丁见正常营业利润甚微,遂组织大批妇女进行卖淫,收入顿时大增。一日,公安机关打黄办欲搜查该饭店。虽然公安人员杜某立即向甲透露消息,但公安人员仍以惊人的速度抓获20名卖淫女和嫖客。杜某犯有()。A、协助组织卖淫罪B、组织他人卖淫罪(共犯)C、妨害公务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题目
春竟饭店乃四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一家饭店。四个出资人甲、乙、丙、丁见正常营业利润甚微,遂组织大批妇女进行卖淫,收入顿时大增。一日,公安机关打黄办欲搜查该饭店。虽然公安人员杜某立即向甲透露消息,但公安人员仍以惊人的速度抓获20名卖淫女和嫖客。杜某犯有()。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组织他人卖淫罪(共犯)

C、妨害公务罪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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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经营某旅馆,乙是卖淫女,甲曾多次给她介绍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女孩(15岁)丙介绍给甲,甲先诱使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给予很高的“开包费”,并开导卖淫可以挣大钱,丙表示愿意从事卖淫,甲遂将房子租给丙卖淫收取床位费,旅馆生意也因此变好。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B:引诱幼女卖淫罪
    C:强迫卖淫罪
    D:组织卖淫罪

    答案:A,C
    解析:
    甲给乙介绍嫖客的行为是介绍卖淫罪;甲对丙的前期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丙表示不干后,甲对其进行威胁,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丙已满14周岁,故不属幼女,所以不选B项。D项,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本案中甲未组织多人,故甲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王小乙协助王小甲组织他人卖淫,触犯《刑法》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自己住处容留葛某卖淫,构成《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容留卖淫罪;将葛某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强迫卖淫罪,故本题应选A、C、D。

  • 第2题:

    甲与乙等四人承包了一家饭店,为了招徕顾客,甲等人于1999年4月组织了17名妇女在该饭店卖淫,对不愿意卖淫的丙等三人在强奸后迫使其卖淫。另外,甲还引诱丁等4名卖淫女吸食毒品。1999年7月8日,嫖客朱某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甲指使他人将朱某打成轻伤,并当场将朱某身上的3000元现金抢走。朱某报案后,甲以降温费的名义向办案警察送去现金1万余元,得以逃脱制裁。2000年2月13日,某区公安分局突击检查该饭店,甲指使饭店工作人员围攻警察,并将一个警察打成重伤。后甲被抓获。
    问: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答案:
    解析:
    甲组织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后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强奸行为不单独定罪,引诱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甲将朱某打伤,抢走朱某的钱,构成抢劫罪;甲向警察送钱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甲指使他人妨害警察履行公务,但其手段已将警察打成重伤,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第3题:

    甲欲开饭店,与高级厨师乙商量请其加盟,并说:“你无须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乙应允。此后,甲以投资人的名义开了饭店,饭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丙。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甲获利21万元,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经营期间发生中毒事件,顾客丁索赔70万元。根据规定,下列有关丁索赔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丁应向丙索赔
    B.丁应首先向丙索赔,不足部分向乙索赔
    C.丁应向甲索赔49万元,向乙索赔21万元
    D.丁应向乙、丙共同索赔70万元
    E.丁不能向乙索赔,因为乙与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答案:A,E
    解析:
    (1)由于是饭店经营期间发生的中毒事件,应以个人独资企业丙为侵权责任主体,受害人应向丙主张赔偿;(2)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其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本题案情交代的登记情况,丙的投资人为甲,因此,丙的财产不足清偿的,由甲承担偿还责任;
    (3)乙“无须投资”,并非投资人,只是其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挂钩而已,乙应作为丙企业雇员对待,其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并不由其直接对外承担,因此,乙与丁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 第4题:

    乙在甲的多次劝诱下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
    A.引诱容留他人卖淫
    B.强迫他人卖淫罪
    C.组织他人卖淫罪
    D.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答案:A,B
    解析:
    参见《刑法》第358、359条。

  • 第5题:

    (2012年)甲欲开饭店,与高级厨师乙商量请其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乙应允。此后,甲以投资人的名义开了饭店,饭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丙。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甲获利21万元,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经营期间发生中毒事件,顾客丁索赔70万元。根据规定,下列有关丁索赔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丁应向丙索赔
    B.丁应首先向丙索赔,不足部分向乙索赔
    C.丁应向甲索赔49万元,向乙索赔21万元
    D.丁应向乙、丙共同索赔70万元
    E.丁不能向乙索赔,因为乙与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答案:A,E
    解析:
    (1)由于是饭店经营期间发生的中毒事件,应以个人独资企业丙为侵权责任主体,受害人应向丙主张赔偿;(2)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其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本题案情交待的登记情况,丙的投资人为甲,因此,丙的财产不足清偿的,由甲承担补充责任;(3)乙“无需投资”,并非投资人,只是其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挂钩而已,乙应作为丙企业雇员对待,其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并不由其直接对外承担,因此,乙与丁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