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A项,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做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即阻却了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后不可以撤销。按照我国合同法,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受要约人不可以撤销承诺。B项,承诺必须以明示的通知方式做出,且此通知应当在一定时间之内做出。C项,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此种情形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当视为新的要约。D项,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但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情形。这种情形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