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自( )起施行。
(A)2017年12月1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第1题: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2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和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第3题: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4题:
违反《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未按照林检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 )承担。
(A)林业生产经营者。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管护单位。
(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5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