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办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为降低成本,甲招聘了二十余名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长期拖欠工资,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干了,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名守卫,禁止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虚弱而累死在井下。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题目

甲承办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为降低成本,甲招聘了二十余名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长期拖欠工资,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干了,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名守卫,禁止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虚弱而累死在井下。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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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1)强迫劳动罪。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本题中,甲以早矿井周围补上电铁丝网,雇用守卫保守,禁止矿工离开矿井的方式,强制矿工为其采矿的行为,是?直接强迫劳动?型强迫劳动罪。(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活动的, 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案中,甲招聘了二十余名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迫他们从事井下作业,并导致一名童工累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更多“甲承办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为降低成本,甲招聘了二十余名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长期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14周岁)拐骗一名女孩(15周岁),准备将其出卖,其间甲多次摸女孩的胸部,后因女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轻伤。甲的行为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强奸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拐卖儿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属于此8类行为。甲没有强奸的故意,仅有猥亵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

  • 第2题: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一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
    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C
    解析:
    。甲雇用童工从事井下作业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刑法》第244条之一),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甲又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包括其他矿工在内的职工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4条的规定,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根据第244条第2款规定,对甲应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3题:

    下列行为能认定为犯罪的有(  )。
    A.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B.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在学校周边使用吓唬手段,强行索要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C.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他叔叔家一块价值2000元的手表
    D.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未遂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特殊宽大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5)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
    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仅限于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C项中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他叔叔家一块价值2000元的手表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考生应对本题涉及的司法解释予以关注,对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处罚原则要熟练掌握。

  • 第4题: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佣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C
    解析:
    【考点】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详解:A项非法拘禁并不单独成罪,它仅是甲某强迫职工与童工劳动的手段之一,而D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系故意。

  • 第5题:

    甲、乙组织卖淫案


    被告人:甲,男,35岁,某歌厅经理。


    被告人:乙,女,35岁,某歌厅副经理,甲之妻。


    2010年10月,甲、乙共同开设了某歌厅。歌厅开张后,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某日,甲、乙得到某人“点拨”,决定在歌厅开展“特殊服务”。后甲、乙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称为歌厅经营需要,欲招聘若干名性情开朗、容貌靓丽的女性。招聘广告刊登后,有几十名女性前来应聘,甲、乙从中挑选了20名。其后,甲、乙对这些女性开展“上岗培训”,要求她们服务要热情、周到、细心,必须满足顾客的一切要求;顾客给的小费必须如数上缴,上缴后由歌厅按15%的比例返还。听完甲、乙的训导后,20名女性方知上当受骗。此时,有人准备反抗。甲、乙见状即商量要杀一儆百。于是,他们挑选了其中一名女性,强行让其先为甲“服务”。该女誓死不从,甲、乙遂当众将该女捆绑起来,由甲强行奸污了该女。之后,仍有一女不服,甲、乙又动手将该女毒打一番。因慑于甲、乙淫威,众女从此不得不听从甲、乙摆布,每天接客卖淫。甲、乙为了迎合某些客人的需要,而引诱了两名不满14周岁的初中女生接客卖淫。另外,甲、乙还组织了一批男青年向同性卖淫。


    【问题】


    1.甲、乙构成何罪?


    2.对甲、乙是否应数罪并罚?


    3.假设有被告人丙,丙是某歌厅保安,一直在该歌厅充当打手角色,其职责主要是阻止嫖客闹事,防止服务小姐逃跑。问:丙构成何罪?


    4.假设有卖淫女丁,丁在某歌厅服务数月后,染上了严重性病。为了不耽误生意,丁明知自己患病,仍每天接客。丁是否构成犯罪?


    5.假设有嫖客戊,一日戊到歌厅寻欢,提出希望能找个小点的即未满14周岁的小姐陪他。后甲、乙让一名实际已满15周岁,但看上去年龄很小的卖淫女去陪戊。戊于是同该卖淫女发生关系,并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嫖宿该女。问戊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6.假设嫖客戊嫖宿一女孩,该女孩体态丰满,举止成熟,以卖淫为业,对别人都称自己已经19岁了,而实际该女还未满14周岁,戊是否构成犯罪?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8.如果有一庚某从外地骗来两名年轻女子,明知甲、乙的歌厅开展特殊服务,还将这两名女子卖给了甲、乙,后这两名女子被迫从事卖淫。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甲、乙构成组织卖淫罪。


    2.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3.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4.丁构成犯罪,构成传播性病罪。


    5.戊构成犯罪,构成嫖宿幼女罪(未遂)。


    6.此种情况下,戊不构成犯罪。


    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也构成组织卖淫罪。


    8.庚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本题中的难点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吸收犯问题以及本罪的情节加重犯问题。在《刑法》第358条的规定中,有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情节加重犯,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其中,情节加重的情节规定有:情节严重,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吸收犯是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吸收强奸罪,只定组织卖淫罪一罪;结果加重犯是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