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1题:
下列选项中( )可以提出省长的人选。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第2题:
下列哪些选项可以向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A.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C.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D.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下列哪些选项可以向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A.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C.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D.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C.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D.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正确答案:A,C,D
第3题:
下列选项中()可以提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
A、本级人大主席团
B、本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C、本级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D、本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第4题:
下面关于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书面质询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B.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C.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D.县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提出书面质询案
ABCD 关于质询案的知识点:1、中央方面:(1)接受质询案的主体(《宪法》第73条)——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2)提出质询的主体(《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第33条)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但有数额要求: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必须是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必须是组成人员十人以上;(3)质询案针对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第25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方面(《地方组织法》第28条、第47条)(1)接受质询案的主体——地方各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2)提出质询的主体——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大提出: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3)质询案针对的机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
第5题:
下列有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和提案权的论述正确的为
A.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B.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C.在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