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经营其控制大王公司期间,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的销售合同、货物提单等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同时王某向他人借款,以用于向银行支付保证金,为外汇贷款提供担保,其中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利息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银行外汇贷款到期后,银行向大王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支付利息,大王公司归还给银行外汇贷款等额的人民币资金及贷款利息、手续费。大王公司通过此方式获取利差约136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大王公司受王某控制,无自主意识,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B、王某与大王公司均成立逃汇罪
C、王某虚构贸易,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D、大王公司利用利差套利,虽不诚信,但尚未构成犯罪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