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花生油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 司2008年10月7日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行使不安抗辩权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违约行为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花生油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 司2008年10月7日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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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到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拒付余款。(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是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B:符合解除条件的,甲公司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
    C: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
    D: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能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对方应催告迟延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催告,给乙公司规定一个宽限期,乙公司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不能不给乙公司宽限期,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合同解除,不需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并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所以CD选项正确。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辆“蓝轿”汽车,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乙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款。但在合同签订之后的第9个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在转移乙公司的财产,遂一直未发货。但乙公司为收货。已经事先以5万元的价格租好了一块荒地用作停车场。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按期发货,乙公司欲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B.甲公司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
    C.因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甲公司应承担赔偿租用费5万元的损失
    D.甲公司未按期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甲公司不按期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是甲公司负有通知乙企业不按期发货的义务,因未通知而造成乙公司的损失,甲公司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签订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万元的定金,若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不返还定金,若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一直未向甲公司催交。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不生效,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公司交付定金后,买卖合同才生效
    C: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
    D: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和货款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签订定金条款,实际上定金条款是独立的定金合同,定金条款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因此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所以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