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行政许可,由于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赵某、陈某及林某三人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刘某、赵某、陈某及林某四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赵某可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______日内提出听证申请。A.3B.5C.7D.10

题目

刘某申请行政许可,由于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赵某、陈某及林某三人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刘某、赵某、陈某及林某四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赵某可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______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A.3

B.5

C.7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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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行政机关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 ( )。

    A、听证通知书

    B、听证决定书

    C、听证公告

    D、听证告知书


    参考答案:D

  • 第2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故D选项当选。

  • 第3题:

    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销售某种商品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但王某不知,仍然向工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工商局应即时告知王某不受理
    B:李某向民政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于是民政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C:马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工商局于是允许马某当场更正
    D:赵某向安监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是安监局既未当场告知也未在5日内告知赵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赵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答案:D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以,只有D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选之。

  • 第4题:

    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王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纠正,工商局于是允许他当场纠正

    B.从事某种活动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于某不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C.李某向司法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不属于司法局职权,于是司法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刘某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并未当场告知,在5日内也未告知刘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刘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D
    [考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依《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可知,本题A、B、C项分别符合本条第(3)、(1)、(2)项的情形,D项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 第5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