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某超在经营的超市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某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A、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
B、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近似服务
C、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D、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第1题:
下列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B.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虽不享有专用权,但禁止他人就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C.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就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D.若他人就未注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取得商标权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该商标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 )权,受法律保护。
A.专用
B.使用
C.出让
D.买卖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