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题: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第1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下列理由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公司增资、减资的
B.公司有违法经营情形的
C.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2题: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3题:
第4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应由( )负责。
A.副董事长
B.监事会
C.出资最多的股东
D.董事长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