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题目

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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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5周岁的中学生甲为敲诈钱财,将邻居家6岁女孩乙骗到某处并将她打晕,后向乙父打电话勒索现金50万元,遭拒绝后甲杀死乙逃匿。甲的行为构成()。

    A.非法拘禁罪
    B.敲诈勒索罪
    C.故意杀人罪
    D.绑架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甲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绑架罪,因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只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故选C。

  • 第2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无因管理;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仅负担照看小孩的义务,对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并无照顾义务,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选项A正确。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此时基于接受乙的委托,有约定的义务照看甲的小孩,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亦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题中丁造成甲的小孩受伤的行为,并非丁为完成其应向丙提供的劳务,就甲的小孩的医疗费,不可要求丙承担,所以,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甲某今年8岁,随小姨到邻居家玩。当小姨与邻居等人看电视时,甲某一不小心将邻居的一个陶瓷花瓶打碎。对此,甲某的父母与小姨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错
    解析: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此案中甲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赔偿责任由父母承担。

  • 第4题:

    15周岁的中学生甲为敲诈钱财,将邻居家6岁女孩乙骗到某处并将她打晕,后向乙父 打电话勒索现金50万元,遭拒绝后甲杀死乙逃匿。甲的行为构成()。
    A.非法拘禁罪 B.敲诈勒索罪 C.故意杀人罪 D.绑架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15周岁,构不成绑架罪、非 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但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出门打工之前,将孩子委托给邻居照管,则邻居是委托监护人
    B.甲是现年15岁的精神病人,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
    考点:监护
    讲解: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委托监护。《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甲将孩子委托给邻居照管的情形,该邻居即是孩子的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
    《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6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规则。可见,确定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而不是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故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故C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见,指定监护只在由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倭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在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下,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