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体现在教学中学生具有( )。 A.生存的权利 B.安全的权利 C.人身自由的权利 D.受尊重的权利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A.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C.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D.开除品行有缺点的学生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