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2年购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但一直没有依法办理和交纳养路费,2005年的某日,甲驾驶该车行驶至国道时,被交通局依法扣押,事后,甲为了将车子弄走,欺骗看管车子的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说已经交纳了养路费和滞纳金10000元,随后将车子开走。甲的行为性质是()。A、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车子仍然归甲所有B、诈骗罪C、盗窃罪D、侵占罪

题目
甲于2002年购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但一直没有依法办理和交纳养路费,2005年的某日,甲驾驶该车行驶至国道时,被交通局依法扣押,事后,甲为了将车子弄走,欺骗看管车子的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说已经交纳了养路费和滞纳金10000元,随后将车子开走。甲的行为性质是()。

A、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车子仍然归甲所有

B、诈骗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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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

    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

    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 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不当选。

  • 第2题:


    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乘机逃走。甲干脆自己开车。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逸。逃逸中又撞倒三人。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路边的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丙说事到如今,管不了这样的闲事,叫乙赶快开车离开。乙驾车离开4个小时后,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综合以上案情,试用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答案:
    解析:

    [考点]交通肇事罪等、数罪并罚[答案及解析]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甲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即使是为讨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扣押人质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甲将丁某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罪。《刑法》第12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甲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甲在汽车上要求乘客交出财物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个行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车仍不停并连续撞倒数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撞倒多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乙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致丁死亡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甲、乙、丙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缺乏扣人质向第三人强要财物的目的,不具备绑架罪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向丁家人发送敲诈信件的目的是掩盖罪行,并非为了勒索财物,不具备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要件。


    乙趁司机不备时将车开走,符合抢夺罪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特征,构成抢夺罪;撞倒他人后发现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乙突然起意将车开走的抢夺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乙与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后,丙叫乙开车逃离,是指使司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 第3题:

    假设(甲)所有煞车松弛的的车子都很危险(乙)所有车子要嘛很危险,要嘛煞车松弛。下列何者必定为“假”? (1)所有危险的车子煞车松弛。 (2)有些车子不危险。 (3)有些煞车松弛的车子不危险。

    A.仅(1)

    B.仅(2)

    C.仅(3)

    D.仅(2)(3)


    仅(2)(3)

  • 第4题:

    案情:甲告诉乙说想要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丁给丙助其达成心愿。 丙和丁见面后,告诉丁要“做得干净”,于是,丁找到戊让其帮助弄一支枪,说借来玩玩。戊是 某地武警,和丁交情甚好,碍于情面,将自己所佩戴的枪支借给丁。丁拿到枪后伺机下手,某 日,在大街上看见甲,抽枪便射,不想,却误中甲身边的庚,庚不治身亡。丁连忙逃跑,恰好旁边 一人从摩托车上下来未来得及上锁,丁一把推开车主骑上车子逃走。行至无人区,丁看到车把 上挂有皮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丁将现金拿出,将车子砸毁,扔到路边草丛。在火车站,因 为行为鬼祟,被乘警发现盘问,丁当即交代了杀人经过,并说明是受乙和丙之托。公安机关根 据这一线索,将丙和乙抓获。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只是将杀人的想法告诉乙,并未实施特别的准备工作,也没有与己合谋的故意,只是犯意表达,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2.乙教唆丙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与丙成立共犯。虽然丁没有杀死甲,但打击错误对于乙的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所以,乙成立故意杀A罪既遂。
    同时,乙介绍丁给丙的行为,构成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3.丙听说甲要杀死自己后,即先下手为强,在乙的帮助下找到丁,让其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丁成立共犯,因为丁未将甲杀死,但打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所以,丙和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4. 丁杀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既遂。 ’
    丁夺走车子逃跑的行为成立抢夺罪,因为丁是在车主不备的时候将车子骑走,是一种抢夺行为,而不是使用暴力的抢劫,所以,成立抢夺罪。然后将皮包内的现金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的秘密窃取,所以,成立盗窃罪。丁随后将车子砸毁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害财物罪。
    丁在车站因为行为鬼祟被警察发现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 关盘问、教育后,自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成立自首。因此,对于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戊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戊非法出借枪支,造成庚的死亡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 第5题:

    甲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所驾货车无道路交通运输证,遂暂扣了王某的驾驶证并扣押了车载货物,并处以罚款5000元,王某明确表示拒绝缴纳罚款,甲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扣罚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暂扣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扣押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D
    解析:
    选项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