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题目

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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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论我国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答案:
    解析:
    (1)《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绿色原则包括以下内容:①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②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③《民总》第9条规定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3)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是民法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民法基本原则①它是保护环境与生态民事立法的准则;②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③它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追究污染破坏者的民事责任。④它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 第2题:

    简论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答案:
    解析:
    我国《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而言,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的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统一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任何公民都负有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义务。在我国,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内容与标志是维护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国家的统一与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规定的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的具体化,是公民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遵循的具体规则与承担的责任。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中明确了遵守宪法义务的法律性质,即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中规定的“必须”一词实际上反映了遵守宪法义务的法律性质,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 义务。《宪法》规定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并规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5)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
    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维护稳定的国家政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无法得到保障。
    (6)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义务。各国宪法普遍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7)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除上述的基本义务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既具有社会伦理与道德的性质,同时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质。违反基本义务承担责任的方式由具体法律规定,宪法只提供原则性和方针性的价值框架,发挥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引导怍用。

  • 第3题:

    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4题:

    简论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四。


    答案:
    解析: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13项内容,共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使宪法修正案总数达到了31条。其主要内容是:(1)在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爱国统一战线部分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5)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及相应的补偿的规定;(6)增加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7)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8)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10)在国家主席的权能部分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11)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在国家象征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就修改的方式而言,这四次修改都属于局部修改,而且尝试了宪法修正案方式。1979年、1980年全国人大两次对1978年宪法进行的修改也属于局部修改,但那两次修改采用的是决议的方式,即由全国人大先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再根据该决议对宪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通过一个正式有效的宪法文本。而宪法修正案方式,则是在不变动宪法原来条文文字的前提下,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依照修改年代,不断增加,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内容的修改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性,而通过这种稳定性,可以增强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就修改的内容而言,这四次修改都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在大改、中改和小改三个方案中采用小改的方案。对于一些必须变动的条款进行修改,而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条款则没有进行修改。这种改法的优点是避免宪法内容的大幅度变动。

  • 第5题:

    试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公民民事权利规定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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