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地经分割的,其地役权为各部分的利益 ()A. 也被分割B. 归于消灭C. 仍然继续存在D. 需要重新设定

题目
需役地经分割的,其地役权为各部分的利益 ()

A. 也被分割

B. 归于消灭

C. 仍然继续存在

D. 需要重新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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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地役权的取得方式,不正确的是(  )。

    A.依合同
    B.地役权与需役地、供役地不可分离,即使供役地与需役地被分割
    C.依习惯
    D.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

    答案:B
    解析:
    B项,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属于地役权的特征,而不属于地役权的取得方式。

  • 第2题:

    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
    B.地役权可以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C.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独
    D.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不存在于分割后的供役地上
    E.地役权可以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核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所以选项B错误。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依然存在。所以选项D错误。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以选项E错误。

  • 第3题:

    2、关于地役权,说法正确的是()

    A.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是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存在,与需役地不可分离,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转让

    B.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被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单独存在

    C.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D.地役权的设立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 第4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相互毗邻才能依法成立地役权
    B.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
    C.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可以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D.地役权的享有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2)选项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3)选项D: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并非均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 第5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相互毗邻才能依法成立地役权
    B.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
    C.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可以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D.地役权的享有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2)选项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3)选项D: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但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