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l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2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人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第3题:
丁公司是由甲、乙、丙为股东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是指()
A、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C、如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甲、乙、丙应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以自己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D、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第4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以货币形式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经全体股东同意,丁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不久后公司发现丙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此,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丙因出资违约而丧失股东资格,并由甲、乙补足差额
B.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补充责任
C.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E.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补充责任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由丙补足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足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6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6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吸收丁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2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第7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8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第9题: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10题: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第11题: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第12题:
丙从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第13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 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第14题:
A.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以连带责任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或乙或丁补足
D.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第15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5万元、4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了丁出资现金12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第16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丙、丁以现金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5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戊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诸法院。法院查明,乙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4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戊补足
B.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
C.甲、乙、丙、丁四人负连带责任,差额由四人补足。
D.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乙有财产时再补
第17题:
第18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第19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以货币形式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经全体股东同意,丁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不久后公司发现丙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此,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有()
第20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21题: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第22题: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第23题:
丙因出资违约而丧失股东资格,并由甲、乙补足差额
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补充责任
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