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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第2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正确答案: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 第3题:

    元朝诉讼审判制度比较有特色的,是严禁诉讼活动中的()。

    • A、干名犯义
    • B、论心定罪
    • C、子孙违反教令
    • D、威侮五行

    正确答案:A

  • 第4题:

    太平天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是()

    • A、程序繁琐
    • B、天王专断
    • C、神明裁判
    • D、注重结果
    • E、程序简单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

    • A、各司其职
    • B、互相制约
    • C、互相配合
    • D、互相监督

    正确答案:A,D

  • 第6题:

    我国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有()。

    • A、独任审判制度
    • B、回避制度
    • C、不公开审判制度
    • D、两审终审制度
    • E、辩论制度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问答题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比较有什么不同?

    正确答案: 有下列不同:
    ①目的不同,刑事诉讼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②提起诉讼的人不同,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均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民事诉讼权利、义务争议双方均可起诉,而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只能是被告;
    ③举证责任不同,刑事诉讼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举证,民事诉讼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责举证,而行政诉讼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正确答案: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因为时间短,加上斗争形势复杂.许多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许多方案也刚刚歼始尝试,但是,它们都代表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当时背景下的探索,为后来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内务部咨司法部严令所属官厅一律停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要求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要将从前各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还求各地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反映了孙中山对保障民权的重视。
    第二,禁止体罚。《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该迅速予以革除。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以罚金、拘留等。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第三,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第五,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或程序)。

    正确答案: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遁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我国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有()。
    A

    独任审判制度

    B

    回避制度

    C

    不公开审判制度

    D

    两审终审制度

    E

    辩论制度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我国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 第12题:

    单选题
    元朝诉讼审判制度比较有特色的,是严禁诉讼活动中的()。
    A

    干名犯义

    B

    论心定罪

    C

    子孙违反教令

    D

    威侮五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是()

    • A、禁止刑讯
    • B、程序繁琐
    • C、天王专断
    • D、神明裁判
    • E、注重结果

    正确答案:B,C,D,E

  • 第14题:

    简述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或程序)。


    正确答案: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遁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 第15题:

    下列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 B、公开审判制度
    • C、两审终审制度
    • D、一审终局制度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

    • A、合议制度
    • B、两审终审制度
    • C、回避制度
    • D、审判制度
    • E、公开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A,B,C,E

  • 第17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 第18题: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只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则或制度的是()。
    A

    两审终审制度

    B

    调解原则

    C

    公开审判制度

    D

    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D
    解析: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2)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4)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基本制度:
    1)公开审理制度
    2)会议制
    3)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回避
    2)辩护
    3)刑事代理

  • 第19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B

    民事诉讼不适用公开审判制度

    C

    民事诉讼一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起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只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则或制度是()
    A

    两审终审制度

    B

    调解原则

    C

    公开审判制度

    D

    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
    A

    合议制度

    B

    两审终审制度

    C

    回避制度

    D

    审判制度

    E

    公开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