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特征的是( )。

    A.特殊侵权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

    B.特殊侵权行为以法律明确的特殊条款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C.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

    D.特殊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或造成损害的对象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D
    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均不是因为行为人或造成损害的对象承担责任,而是由与该损害有关系的人来承担责任。 

  • 第2题:

    根据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将民事责任主要分成( )。

    A.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B.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C.行为责任和自然责任

    D.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这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而作的划分。

  • 第3题: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

    • A、比例责任原则
    • B、分担责任原则
    • C、过失责任原则
    • D、比较责任原则
    • E、严格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C,D,E

  • 第4题:

    英国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是如何演变的?


    正确答案: (1)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即“无过失即无责任”。在英国,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于16世纪,盛行于19世纪。
    (2)比较责任原则。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过失为基础,确定赔偿责任时,不仅考虑被告的过失,而且还要考虑原告的过失,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比较责任原则是19世纪确立的。
    (3)严格责任原则的演变过程。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失,也要对侵权行为负无条件的赔偿责任。英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 第5题: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正确答案: A、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特点是君主和宪法相结合。
    (1)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英王在法律上的权力非常大,但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王的权力流于形式,要受宪法性法律、宪法性习惯法和判例的限制,通过这些习惯法和判例,逐渐形成了一条宪法原则,即“国王不能为非”,因为宪法赋予国王的权力是由议会和内阁行使的,若有错误,责任不在他而在内阁。他的活动大都是礼仪性的。
    虽然如此,但国王在英国还有重要意义:首先,没有国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就不能成立和存在。其次,英王还可被用来作为国会上、下两院以及和内阁间争议的仲裁者和内阁顾问,以调和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矛盾,同时英王作为“大英帝国”的象征。最后,英国资产阶级还可把英王作为特殊的后备武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利用宪法赋予国王的大权直接干预国家重大政治问题,以挽救资产阶级统治危机。
    (2)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由英王、贵族院(上院)平民院(下院)组成,但起主要作用的是平民院。英国是最早确立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国家,议会的两院制及职权划分都是由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法确定的,不是由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才确定了议会是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贵族院议员由国王任命贵族担任;平民院议员由选举产生。
    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法案由政府或议员提出,先平民院通过,后交贵族院讨论。贵族院可否决、修改或补充,再经平民院同意后由国王批准公布。贵族院否决权只有2次,但财政法案贵族无否决权。平民院还享有行政和财政监督权,可对内阁提出质询和不信任案。贵族院可作为最高审级审判平民院提出的弹劾案、贵族议员的判国案和其他重罪案及民、刑上诉案。
    总之英国议会权力很大,是至高的、万能的。英国宪法学者戴雪说除不能把男女性别互变外,什么都可办到。
    (3)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政府与内阁是不同的概念。政府是全体大臣、副大臣、各部政务次官、执政党的督导员和王室官员的总称。内阁由首相、枢密院大臣和某些主要大臣组成。政府官员分政务官员和文官两类。政务官员包括大臣、国务大臣和财务次官,与内阁共进退;而各部的常务官(相当于副部长及以下各级政府官员)为文官,文官则不与内阁共进退,是比较稳定的行政官员。
    英国的内阁是17世纪出现的,前身是枢密院的核心。1832年选举改革后,确立了英国的责任内阁制。有以下内容:1、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阁员名单,由国王批准;2、内阁定期向平民院报告工作,集体对平民院负责,并受平民院的监督;3、内阁必须取得平民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如果平民院多数议员对内阁的重大政策方针不予支持,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新平民院仍不信任,则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另行组阁。英国责任内阁这些原则是由国家在长期国务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宪法性惯例确立下来的。
    (4)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英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最早提出司法独立的,1689《权利法案》和1701《王位继承法》作了明确宣布。为此还规定实行法官终身职。英国无严格三权分立,未设最高法院,贵族院行使最高法院职权,所以不存在违宪审查权。立法和行政合二为一,并非牵制和制衡关系,这是英国国家制度的特点。
    B、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又重申1215年大宪章的规定,非经合法判决或依据英国法律,不得逮捕、拘禁英国任何自由人民或剥夺其所有土地,或取消其自由权利等。1689年《权利法案》宣布臣民享有一系列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不受法律追究向国王请愿、议员应自由选举,议员在国会有言论和辩论自由权,臣民有权控诉国家官吏的不法行为等。

  • 第6题:

    简述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介绍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历史演变:从过失责任,到比较责任,再到严格责任。解释每一种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产生背景、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

  • 第7题:

    责任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

    • A、侵权责任
    • B、损害责任
    • C、行为责任
    • D、合同责任

    正确答案:A,D

  • 第8题:

    问答题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正确答案: 1)过错责任原则:2)比较责任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责任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
    A

    侵权责任

    B

    损害责任

    C

    行为责任

    D

    合同责任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正确答案: A、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特点是君主和宪法相结合。
    (1)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英王在法律上的权力非常大,但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王的权力流于形式,要受宪法性法律、宪法性习惯法和判例的限制,通过这些习惯法和判例,逐渐形成了一条宪法原则,即“国王不能为非”,因为宪法赋予国王的权力是由议会和内阁行使的,若有错误,责任不在他而在内阁。他的活动大都是礼仪性的。
    虽然如此,但国王在英国还有重要意义:首先,没有国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就不能成立和存在。其次,英王还可被用来作为国会上、下两院以及和内阁间争议的仲裁者和内阁顾问,以调和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矛盾,同时英王作为“大英帝国”的象征。最后,英国资产阶级还可把英王作为特殊的后备武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利用宪法赋予国王的大权直接干预国家重大政治问题,以挽救资产阶级统治危机。
    (2)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由英王、贵族院(上院)平民院(下院)组成,但起主要作用的是平民院。英国是最早确立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国家,议会的两院制及职权划分都是由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法确定的,不是由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才确定了议会是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贵族院议员由国王任命贵族担任;平民院议员由选举产生。
    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法案由政府或议员提出,先平民院通过,后交贵族院讨论。贵族院可否决、修改或补充,再经平民院同意后由国王批准公布。贵族院否决权只有2次,但财政法案贵族无否决权。平民院还享有行政和财政监督权,可对内阁提出质询和不信任案。贵族院可作为最高审级审判平民院提出的弹劾案、贵族议员的判国案和其他重罪案及民、刑上诉案。
    总之英国议会权力很大,是至高的、万能的。英国宪法学者戴雪说除不能把男女性别互变外,什么都可办到。
    (3)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政府与内阁是不同的概念。政府是全体大臣、副大臣、各部政务次官、执政党的督导员和王室官员的总称。内阁由首相、枢密院大臣和某些主要大臣组成。政府官员分政务官员和文官两类。政务官员包括大臣、国务大臣和财务次官,与内阁共进退;而各部的常务官(相当于副部长及以下各级政府官员)为文官,文官则不与内阁共进退,是比较稳定的行政官员。
    英国的内阁是17世纪出现的,前身是枢密院的核心。1832年选举改革后,确立了英国的责任内阁制。有以下内容:1、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阁员名单,由国王批准;2、内阁定期向平民院报告工作,集体对平民院负责,并受平民院的监督;3、内阁必须取得平民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如果平民院多数议员对内阁的重大政策方针不予支持,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新平民院仍不信任,则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另行组阁。英国责任内阁这些原则是由国家在长期国务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宪法性惯例确立下来的。
    (4)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英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最早提出司法独立的,1689《权利法案》和1701《王位继承法》作了明确宣布。为此还规定实行法官终身职。英国无严格三权分立,未设最高法院,贵族院行使最高法院职权,所以不存在违宪审查权。立法和行政合二为一,并非牵制和制衡关系,这是英国国家制度的特点。
    B、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又重申1215年大宪章的规定,非经合法判决或依据英国法律,不得逮捕、拘禁英国任何自由人民或剥夺其所有土地,或取消其自由权利等。1689年《权利法案》宣布臣民享有一系列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不受法律追究向国王请愿、议员应自由选举,议员在国会有言论和辩论自由权,臣民有权控诉国家官吏的不法行为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英国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是如何演变的?

    正确答案: (1)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即“无过失即无责任”。在英国,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于16世纪,盛行于19世纪。
    (2)比较责任原则。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过失为基础,确定赔偿责任时,不仅考虑被告的过失,而且还要考虑原告的过失,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比较责任原则是19世纪确立的。
    (3)严格责任原则的演变过程。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失,也要对侵权行为负无条件的赔偿责任。英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
    A

    比例责任原则

    B

    分担责任原则

    C

    过失责任原则

    D

    比较责任原则

    E

    严格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0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家庭面临的潜在民事责任风险日益增加。以下( )是其主要来源。

    ①家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②家庭成员侵权行为责任

    ③家庭借贷无法偿还的责任

    ④家庭静物意外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采取( )的归责原则。

    A.过错推定责任
    B.过错责任
    C.无过错责任
    D.公平责任

    答案:B
    解析: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

  • 第15题:

    英国1970年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

    • A、无过失原则
    • B、严格责任原则
    • C、过失责任原则
    • D、分摊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在英国,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先后出现过如下几个()。

    • A、过失责任原则
    • B、过错推定原则
    • C、比较责任原则
    • D、严格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A,C,D

  • 第17题: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正确答案: 1)过错责任原则:2)比较责任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

  • 第18题:

    试述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发展。


    正确答案: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经历过三个过程:
    1.过失责任原则,12世纪时英国对侵权行为的处理采取的是绝对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必须负责。14-15世纪初,英国法院开始重视行为人的主观状况,被告如能证明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出于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则可免负责任,即所谓的“无过失既无责任”。到17世纪过失责任原则正式形成。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未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失,由此过失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
    2.比较责任原则,它是在19世纪中后期,在过失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仍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它与过失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过失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只有被告的过失是赔偿的基础,如果原告也有过失,哪怕这种过失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也得不到赔偿;而比较责任原则注重的是过失的大小,如果被告的过失大于原告,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3.19世纪后半叶,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伴随而来的问题是比较责任原则难以解决,导致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英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创立了严格责任制,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责任。随后该责任原则被适用英国所有工业部门。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述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发展。

    正确答案: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经历过三个过程:
    1.过失责任原则,12世纪时英国对侵权行为的处理采取的是绝对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必须负责。14-15世纪初,英国法院开始重视行为人的主观状况,被告如能证明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出于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则可免负责任,即所谓的“无过失既无责任”。到17世纪过失责任原则正式形成。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未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失,由此过失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
    2.比较责任原则,它是在19世纪中后期,在过失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仍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它与过失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过失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只有被告的过失是赔偿的基础,如果原告也有过失,哪怕这种过失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也得不到赔偿;而比较责任原则注重的是过失的大小,如果被告的过失大于原告,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3.19世纪后半叶,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伴随而来的问题是比较责任原则难以解决,导致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英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创立了严格责任制,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责任。随后该责任原则被适用英国所有工业部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英国1970年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
    A

    无过失原则

    B

    严格责任原则

    C

    过失责任原则

    D

    分摊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在英国,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先后出现过如下几个()。
    A

    过失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原则

    C

    比较责任原则

    D

    严格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1.过失责任原则
    2.比较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计算。

    正确答案: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述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介绍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历史演变:从过失责任,到比较责任,再到严格责任。解释每一种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产生背景、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