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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

    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 )万元。

    A.115

    B.165

    C.210

    D.330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接上题,如果王先生的叔叔为了庆贺二人结婚,给予二人结婚贺礼20万元,则这20万元属于( )。

    A.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B.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夫妻共同财

    D.赵女士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C

  • 第3题:

    共用题干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回答15~18题。

    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上,张女士可分得()万元。
    A:25
    B:40
    C:50
    D:100

    答案:C
    解析:
    张女士参与了婚后的共同还贷,可分得到40万元。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者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于有限公司,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先生名下的公司40%的股权是婚后出资所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100万元,故张女士可分得50万元。


    共有财产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分割,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第4题: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房屋一套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则该房屋属于( )。

    A.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C.婚后共同财产
    D.二人合伙共有的财产

    答案:A
    解析:

  • 第5题:

    接上题,如果房屋首付款中金小姐也投入了5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10万元,则离婚后金小姐可以分得()万元的房屋资产。

    A:30
    B:15
    C:19
    D:0

    答案:C
    解析:

  • 第6题:

    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二人离婚时王小姐可分得()万元的财产。
    A:30
    B:36
    C:20
    D:26

    答案:D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 第7题:

    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房屋属于()
    A: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C:婚后共同财产
    D:二人合伙共有的财产

    答案:A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 第8题:

    接上题,如果王先生的叔叔为了庆贺二人结婚,给予二人结婚贺礼20万元,则这20万元属于()。

    A: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B: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赵女士个人财产

    答案:C
    解析:

  • 第9题:

    接上题,离婚后,小张可以分得()万元的房屋利益。

    A:O
    B:50
    C:60
    D:100

    答案:C
    解析:
    根据产权证上约定的权利分配,小张占60%,则可以分得60%*100=60(万元)。

  • 第10题:

    接上题,二人的汽车属于()。

    A:于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B: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C: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D:婚后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题中尽管二人有汽车赠与合同,但未办理过户,赠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汽车还是属于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 第11题:

    石先生和金女士目前准备离婚,已知夫妻二人婚后以共有财产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约定该房产及其增值收益均归金女士所有,对其他财产未做约定。离婚时,该房产价值200万元,石先生名下存款80万元,金女士名下存款50万元,均为各自婚后工资收入的积累额,二人无其他资产及负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金女士可分得财产()

    • A、200万元
    • B、215万元
    • C、165万元
    • D、265万元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填空题
    王玲与杨鹏离婚后,可分得(  )万元。(填空题)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接上题,离婚后,小张可以分得( )万元的房屋利益。

    A.O

    B.50

    C.60

    D.100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接上题,如果二人于2009年9月起诉离婚,则二人的婚姻属于()。

    A:无效婚姻
    B:可撤销婚姻
    C:有效婚姻
    D:不确定

    答案:D
    解析:

  • 第15题:

    共用题干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在房屋的分割上,张女士可分得()万元。
    A:40
    B:50
    C:60
    D:75

    答案:A
    解析:

  • 第16题:

    刘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投资100万元与朋友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他占有50%的合伙份额,2009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离婚时合伙企业资产约500万元,则刘女士可以分得()万元的合伙企业资产。

    A:0
    B:50
    C:125
    D:250

    答案:C
    解析: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进行分配,由于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因此,入伙的财产可分给经营合伙的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 第17题:

    共用题干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万元。
    A:1415
    B:165
    C:210
    D:330

    答案:B
    解析:

  • 第18题:

    接上题,小姜可以分得()万元的遗产。

    A:0
    B:20
    C:30
    D:60

    答案:C
    解析:

  • 第19题:

    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房屋贷款属于()。
    A:于先生婚前的个人债务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债务
    C:夫妻共同债务
    D:于先生的婚后个人债务

    答案:A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 第20题:

    接上题,离婚后,小张可以分得()万元的房屋利益。

    A:0
    B:50
    C:60
    D:100

    答案:C
    解析:

  • 第21题:

    共用题干
    甲男、乙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1年,二人贷款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2014年,乙女因与他人同居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甲男提出离婚,乙女同意,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起诉到法院。另,甲男在2012年以婚后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到诉讼离婚之前股权价值50万元。二人贷款购买的房产到诉讼之前价值300万元,尚有贷款50万元未偿还。

    若二人在诉讼离婚前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归甲男所有。之后,在离婚诉讼中甲男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则法官应该()。
    A:不予认可离婚协议的效力
    B:认可全部离婚协议的效力
    C:认可部分离婚协议的效力
    D:判决不予离婚

    答案:A
    解析:
    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项中的50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C项中甲男以婚后财产投资设立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为共同财产。D项中甲男因经营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乙女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甲男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无权主张分割乙女的个人财产。

  • 第22题:

    王先生和李女士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两人结婚时各有财产40万元和20万元,离婚时各自名下财产分别为100万元和60万元,增加部分均为二人工作所得。若二人从未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离婚时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李女士可再向王先生请求的财产为()。

    • A、10万元
    • B、20万元
    • C、30万元
    • D、40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23题:

    多选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

    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

    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

    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在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金某的国籍国法律即韩国法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中。
    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当事人如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C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因此,如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