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4月21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10人,有8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甲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甲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增选乙为董事。(3)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6月13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

题目

宏发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4月21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10人,有8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甲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甲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增选乙为董事。(3)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6月13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丙代替甲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丁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戊。(2)决定从公司法定公积金3500万元中,提取1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3)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一项为与本公司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蓝科公司(无关联关系)总额为3800万元担保的临时提案,经查,该提案因情况紧急而未在向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要求:根据上述事实有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甲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指出董事会会议记(2)所述内容中不符合规定之外,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外?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6)股东大会通过为蓝科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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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1)不能。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行使表决权。(2)不能在董事会会议中以累计投票的发式增选乙为董事。因为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应该在股东大会会议中以累计投票制选举的。(3)不能在董事会会议中以累计投票的发式增选乙为董事。因为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应该在股东大会会议中以累计投票制选举的。(4)不合法。因为股东大会是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而更换两名监事是属于职工的范畴,所以不是有股东大会决定的。(5)不合法。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6)不符合规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更多“宏发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4月21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相关问题
  • 第1题:

    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7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8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08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8的董事。董事会有6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8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8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除B公司的董事未参与表决外,剩余的5名董事全部通过。

    (4)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A公司召开2008年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l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4000万元中,提取l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8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l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两项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6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8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为董事提供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5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l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A公司2007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一l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 第2题:

    2006年10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和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犯偷税罪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在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共谋后决定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偷税提供方便,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策划下在2003年共计偷税100万元,占应缴纳税额的15%。2005年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被宏图公司兼并,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工商局注销,张某退休。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问:
    (1)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作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本案应当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还是以宏图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本案判处的罚金应当由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还是应当由宏图公司承担?
    (4)本案能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5)本案应当适用偷税罪的哪一个量刑幅度?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次,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最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单位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尽管属于国家机关的分支机构,同样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2)本案应当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为被告。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只有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够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宏图公司是在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实施偷税行为之后兼并宏发公司的,宏图公司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的偷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将宏图公司作为被告,而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为被告。
    (3)应当由宏图公司承担罚金刑。尽管宏发经济发展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但是由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已经被宏图公司兼并,宏发经济发展公司没有财产可以被执行,而宏图公司是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财产利益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应当由宏图公司作为财产刑的被执行人。
    (4)本案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税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张某作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策划实施偷税行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应当适用偷税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为本案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5%,没有达到30%,不可能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虽然从表面上看,偷税100万元不符合“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规定,但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当然应当适用偷税罪的第一量刑幅度。

  • 第3题:

    宏发公司股票的β系数为1.5,无风险利率为4%,市场上所有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8%,则宏发公司股票的收益率应为()。

    A.4%

    B.12%

    C.8%

    D.10%


    D

  • 第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人数为4人,董事会成员为9人,监事会成员为3人。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是()。

    A:1名监事提议召开
    B:未弥补的亏损为40万元
    C:4名董事提议召开
    D:出资额为30万元的股东提议召开
    E:监事会提议召开

    答案:C,D,E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B项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 第5题:

    宏发公司股票的β系数为1.5,无风险利率为4%,市场上所有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8%,则宏发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应为()。

    A.4%
    B.12%
    C.8%
    D.10%

    答案:D
    解析:
    R=Rf+β×(Rm-Rf)=4%+1.5×(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