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号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

题目
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号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甲公司企业资质标准为( )。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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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由乙公司承包甲公司办公楼的合同。关于此合同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队,但对工程质量应由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如果甲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对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乙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则乙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办公楼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D、如果有关勘察单位违约未按时提供勘察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停工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

  • 第2题:

    大成建筑公司2007年发生以下业务:

    (1)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大成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

    (2)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万元的两幢相同的普通住宅楼抵顶了应付给大成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

    (3)大成建筑公司将一幢普通住宅自用,另一幢普通住宅作价2200万元抵顶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

    要求:

    (1)大成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2)大成建筑公司应扣缴乙建筑公司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3)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额;

    (4)大成建筑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大成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3%=270(万元)  
    (2)大成建筑公司应扣缴乙建筑公司建筑业营业税=7000×3%=21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0×5%=200(万元) 
    (4)大成建筑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200—4000÷2)×5%=10(万元)

  • 第3题:

    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其他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甲与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与丙的分包合同效力未定,取得发包人的追认后有效
    B.甲建筑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了某建设工程,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C.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该转包合同无效
    D.甲建筑公司依法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非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乙与丙之间的再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A,B,D
    解析:

  • 第4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经过乙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丁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丙也未向丁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可以追加乙为第三人
    D.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以追究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讲解:《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题中,乙公司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丁公司,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甲大学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则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相关事由,故A、B两项错误。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故C项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D项正确。注意,在此司法解释出于保障建设工程款与工程质量的需要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原理让位于解决问题的实用主义思维。

  • 第5题:

    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号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 )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A.工伤保险
    B.医疗保险
    C.养老保险
    D.其他社会保险

    答案:A
    解析: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第6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要求乙支付工程款
    D.丙不得要求乙支付工程款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工程分包,分包无效。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所以选项B错误。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以选项D错误。

  • 第7题:

    甲公司投标中标承包了某开发商的写字楼工程施工任务,下列做法中合法的是()。

    A.甲公司将部分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乙公司
    B.开发方指定丙公司为安装工程的分包人
    C.甲公司将该工程施工任务切块分包给了不同承包商
    D.丙公司与开发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答案:A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97页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 第8题:

    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甲公司企业资质标准为()。

    • A、一级
    • B、二级
    • C、三级
    • D、四级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把A、B两栋楼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私下把B楼的施工任务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把B楼的外装修工程分包给丁施工队完成。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付清了乙公司工程款,但是丁施工队没有拿到工程款,准备起诉。下面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丁施工队是B楼外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B

    甲公司没把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C

    丁施工队可以起诉丙公司、乙公司及甲公司

    D

    丁施工队只可以起诉丙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丁施工队。后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而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关于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有效

    B

    因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的行为经过了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C

    因丙公司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丁施工队的行为经过了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与丁施工队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D

    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丙公司和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乙公司于8月5日提起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1亿元结算工程价款

    B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8000万元结算工程价款

    C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自7月1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自8月5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可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时签订了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提供材料,乙公司接收材料后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二个合同是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劳务,甲公司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如果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材料款,则( )。
    A

    甲公司就可以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

    B

    甲公司可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应当继续向乙公司支付劳务款

    C

    甲公司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D

    甲公司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是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建筑公司以15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该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6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万元的两幢完全相同的普通住宅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其中一幢自用,将另一幢按照2200万元的市值抵项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 95~98 题:

    第 95 题 甲建筑公司应缴纳的建筑业的营业税是( )万元。

    A.450

    B.270

    C.150

    D.200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双方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无论是双方的中标合同还是私下的约定,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后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甲公司验收,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工程价款与支付发生争议。就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双方应当以50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
    B.双方应当以48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
    C.工程通过甲公司验收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
    D.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甲公司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题中工程以实际交付,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AD。

  • 第15题:

    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甲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实质上属于承包人非法转包的情况,该协议无效。选项B错误。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投标,中标后依法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施工队(实际施工人)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 第16题:

    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号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劳务管理人员必须限分包企业在( )内与每位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留存备案。

    A.2日
    B.3日
    C.4日
    D.5日

    答案:B
    解析:
    劳务管理人员必须限分包企业在3日内与每位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留存备案。

  • 第17题:

    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号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没有资质承包乙公司分包项目
    B.甲公司未和王恩德签订劳务合同,所以无须负责
    C.乙公司将承包工程分包给甲公司后出现的事故乙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D.王恩德要求的索赔是合理的
    E.甲公司有资质承包乙公司分包项目

    答案:A,D
    解析:
    根据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判断甲公司没有资质承包乙公司分包项目;王恩德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伤事故,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第18题: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个高层写字楼,()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有总承包资质的乙建筑公司
    B.若乙建筑公司向甲公司承诺工程质量,并提供担保,就可以将工程任意分包
    C.乙建筑公司与分包安装工程的丙公司就整个写字楼工程质量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丙分包公司征得乙建筑公司和甲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安装工程再进行分包

    答案:A
    解析:

  • 第1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时签订了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提供材料,乙公司接受材料后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二个合同是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乙为甲提供劳务,甲公司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如果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材料款,则( )。

    A. 甲公司就可以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
    B. 甲公司可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应当继续向乙公司支付劳务款
    C. 甲公司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D. 甲公司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是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AB项: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其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可以就乙公司不支付材料款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务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乙公司依约提供劳务,甲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款。故B项正确,A项错误。

    CD项: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同一个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后履行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要求提供担保。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需要在同一个合同中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在本题中,劳务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甲公司不可以针对乙公司在材料采购合同中未支付价款的行为而在劳务合同中进行抗辩。故甲公司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20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2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随即转包给包工头张某。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包工头张某讨薪未果,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双方垫资建设的约定无效,因其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

    B

    基于合同相对性,张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

    C

    乙公司与丙公司、丙公司与张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

    D

    张某起诉甲公司的,法院应当将乙公司、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垫资建设的约定符合国际工程领域惯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BD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张某有权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C项,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而丙公司作为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两个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厂房建设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丙公司

    B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公司

    C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D

    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丙公司签订设计承包合同,与丁公司签订设计勘查承包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BC两项,《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项,《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没有资质承包乙公司分包项目。

    B

    甲公司未和王恩德签订劳务合同,所以无须负责。

    C

    乙公司将承包工程分包给甲公司后出现的事故乙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D

    王恩德要求的索赔是合理的。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

    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

    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与甲公司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则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所以本题中的合作施工协议无效。
    CD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施工队有权主张工程款,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