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问答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为72000元,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设备入关后为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元,税额144元。 (2)购进生产用A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800000元,税额104000元。同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3)销售自产B产品给某专卖店,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560000元;同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0元,税额10800元。 (4)直接向消费者个人零售B产品,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807950元。 (5)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A材料有2.5%被盗,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处理。 已知:关税税率12%,设备、A材料、B产品均适用13%增值税税率;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计算甲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请计算甲企业2019年7月的销项税额; (3)请计算甲企业2019年7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甲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72000×(1+12%)×13%=10483.2(元);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不论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发票,均应依法确认销项税额;在“购进”货物时才考虑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特殊规定除外)。2019年7月甲企业的销项税额=1560000×13%+807950÷(1+13%)×13%=295750(元);
(3)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不论是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运费,还是销售过程中支付的运费,应考虑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而“收取”的运费,则应考虑如何确认销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019年7月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95750-10483.2-144-(104000+4500+1800)×(1-2.5%)-10800=166780.3(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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