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中,不违反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
第5题:
Ⅰ、Ⅱ
Ⅰ、Ⅱ、Ⅳ
Ⅲ、Ⅳ
Ⅰ、Ⅱ、Ⅲ、Ⅳ
第6题: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7题:
合伙企业名称为“A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第8题: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第9题:
甲
乙
丙
丁
第10题: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第11题:
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丁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四人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第15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第16题: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17题: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第18题: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人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19题:
丙任执行事务舍伙人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第20题: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21题:
合伙人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乙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经过半数合伙人同意
第22题:
甲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