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题目
(2015年)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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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N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

    A.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B.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C.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D.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第2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自行车买卖合同,乙公司签发以丙公司为付款人,甲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该汇票并非确定无效?( ) A.汇票上记载“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自行车后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C.汇票上的票面金额以中文大写记载为“捌仟圆”,但数字误记为“80000元” D.甲乙双方后经一致同意将汇票的收款人改为丁公司,甲乙双方在汇票上签章


    正确答案:B
    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付款的事项,。如果出票附有条件的,则票据无效,A项确定无效。付款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不影响票据效力。《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C无效。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D项无效。

  • 第3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丙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持票人与丙与甲之间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2)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 第4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首先要理清此案中的票据当事人,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应注意到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案中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1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当事人的关系是( )。

    A.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B.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C.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D.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一般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故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 第6题:

    甲在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时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并签章。收款人乙将汇票背书于丙,其后果为()

    • A、甲的记载有效,丙不享有票据权利
    • B、甲的记载有效,丙只能向乙主张票据权利
    • C、甲的记载有效,乙因违反约定而丧失票据权利
    • D、甲的记载无效,丙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A

  • 第7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 第8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问题。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 第9题:

    单选题
    甲在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时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并签章。收款人乙将汇票背书于丙,其后果为()
    A

    甲的记载有效,丙不享有票据权利

    B

    甲的记载有效,丙只能向乙主张票据权利

    C

    甲的记载有效,乙因违反约定而丧失票据权利

    D

    甲的记载无效,丙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哪些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A

    B

    C

    D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本题中,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商场为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向丙银行交付2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
    A

    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B

    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C

    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D

    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一项业务往来过程当中,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30万元,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汇票。乙公司接受后又背书转让给了李某。假如甲乙公司之间的该项业务因某种原因予以解除,则甲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

    请求乙公司返还30万元价款

    B

    请求乙公司返还汇票

    C

    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D

    请求丙银行停止支付


    正确答案: A
    解析:
    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者被解除,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仍然可以继续有效流通。本题中,虽然票据的原因关系即甲乙公司间的业务解除了,但是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原因关系的解除仅仅影响到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甲公司仅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30万价款的权利,无权对汇票主张权利。

  • 第13题:

    甲在签发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并签章。汇票收款人乙将汇票背书于丙,其后果为( )。

    A.甲的记载有效,丙不享有票据权利,

    B.甲的记载有效,丙只能向乙主张票据权利

    C.甲的记载有效,乙因违反约定而丧失票据权利

    D.甲的记载无效,丙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甲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的远期商业汇票,乙请求丙对汇票承兑后加注“不得转让”字样,乙将票据转让与丁,丁再转让与戊,戊请求付款因汇票到期遭到拒绝,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戊对下列哪些人不得进行追索?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BC
    [考点]票据持有人的追索权
    BC。依《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依该法第61条第l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由于背书人乙在票据加注“不得转让”,乙将带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转让给丁,丁再转让给戊,则戊不得对其前手丁的背书人乙进行追索。根据第61条第l款的规定,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戊可以对其前手丁及出票人甲进行追索,但不能对承兑人丙进行追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 第15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

    A.甲、丁
    B.甲、丙、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答案:B
    解析: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票据转 让流通环节过多,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要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在汇票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 则乙可以免除对戊的票据责任。另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 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 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所以,本题保证人丙、前手甲、丁要承担票据责任。

  • 第16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l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当事人的关系是(  )。

    A.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B.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C.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D.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第17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35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款的当事人为( )。

    A.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B.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C.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D.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答案:C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 第18题:

    甲欲向乙出售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开出一张汇票,以乙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汇票经乙承兑后,甲实际上并未向乙交货。丙持汇票向乙请求付款。乙可否以甲未交货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丙而拒不付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可以。
    理由:汇票经乙承兑后,乙丙之间就形成承兑关系(或票据关系),乙就负有付款的义务。乙丙的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甲乙之间的原因关系或合同关系纠纷(或甲乙之间的质量纠纷)相独立。

  • 第1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问题。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乙公司(作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21题:

    问答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一批货物,乙为甲签发一张远期汇票,由某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久,甲急需资金,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将汇票背书给丙后,应当及时通知乙,否则乙可以不对丙履行票据义务

    B

    在此之前,甲曾经欠乙一笔钱,至今未还。当丙请求乙付款时,乙不得以之对抗丙

    C

    甲背书转让汇票后,从交易链条中退身而出,与该汇票不再有任何关系

    D

    假如汇票经过多次背书,最后回刭乙的手中,则该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因混同而消灭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