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例,回答 66~70 题:某公司会计人员李某请假两个星期,由于缺少人手,财务主管让出纳周某临时兼任李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由于周某兼任的时间短,又是代为记账,所以没有与李某办理工作交接。一周后该单位档案科会同财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公司领导在外考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两周后,公司收回已被注销的坏账5000元,公司主管示意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以备业务招待之用。年底结算该年度亏损20万元,财务主管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题目

根据案例,回答 66~70 题:

某公司会计人员李某请假两个星期,由于缺少人手,财务主管让出纳周某临时兼任李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由于周某兼任的时间短,又是代为记账,所以没有与李某办理工作交接。一周后该单位档案科会同财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公司领导在外考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两周后,公司收回已被注销的坏账5000元,公司主管示意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以备业务招待之用。年底结算该年度亏损20万元,财务主管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第 66 题 出纳周某临时兼管李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出纳周某临时兼管李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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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案例,回答 66~70 题:

    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专门建立了财务处,由李某出任财务处长,并任命刘某担任公司的出纳。李某很重视税务工作,4月5日派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4月12日根据需要设置了会计账簿,并制定了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年5月,公司财务部门计算缴纳增值税,李某要求按照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纳税,而刘某则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在某些方面与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认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李某则坚持认为本公司有自身的情况,不同意刘某的意见。刘某觉得李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这样的人领导下工作没有前途,便辞去了出纳工作,马上离开了公司。由于刘某辞职比较突然,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担任出纳,李某便让曾经做过出纳工作的会计档案保管员王某兼任出纳工作。公司通知刘某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让董事会秘书赵某进行监督;刘某则以事务繁忙,且资料不会有什么问题为由不同意到公司来。

    第 66 题 甲公司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税务登记事项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公司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税务登记事项不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 第2题:

    2008年1月,A公司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周,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接替王某的工作。因时间很短,王某和李某可以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 )


    正确答案:×
    ×【解析】会计交接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涉及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前后不同的会计人员的责任划分,一般情况下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即使时问短也不例外。

  • 第3题:

    共用题干
    李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汽车,因怕车出问题,故去办理保险。在保险公司职员询问汽车状况时,李某并未如实回答。根据案例回答36~40题。

    在本案中,()为告知义务人。
    A:李某
    B:李某的朋友
    C:保险公司
    D:保险公司职员

    答案:A
    解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本案例中,李某对从朋友处借来的汽车没有可保利益。


    告知是保险双方的义务。对投保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则称为说明义务。在本案例中,李某是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在本案例中,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李某作为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为告知义务人。


    投保方无需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①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②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如珠宝比木材更吸引小偷的目光;③保险标的风险减少的事实;④保单明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⑤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⑥保险人表示不需要知道的事实。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第4题:

    会计人员李某请假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会计人员李某请假两个星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 第5题:

    共用题干
    李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汽车,因怕车出问题,故去办理保险。在保险公司职员询问汽车状况时,李某并未如实回答。根据案例回答36~40题。

    李某未如实回答保险公司职员询问事项,违反了()。
    A:如实告知义务
    B:说明义务
    C:谨慎义务
    D:忠实义务

    答案:A
    解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本案例中,李某对从朋友处借来的汽车没有可保利益。


    告知是保险双方的义务。对投保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则称为说明义务。在本案例中,李某是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在本案例中,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李某作为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为告知义务人。


    投保方无需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①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②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如珠宝比木材更吸引小偷的目光;③保险标的风险减少的事实;④保单明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⑤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⑥保险人表示不需要知道的事实。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