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给甲公司商品一批,货款150 000元,增值税25 500元,为甲公司代垫运杂费2 180元。结算方为托收承付,已办理托收手续。
第1题:
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8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作出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3分)
第2题:
丙企业销售给甲公司商品一批,货款150 000元,增值税25 500元,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商品的成本为l00 000元。
第3题:
4、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标明售价计算的销售额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因是批量销售,甲公司给予丙公司10%的价格折扣。甲公司代垫运杂费1 000元。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收取的金额是()元。
A.113 000
B.102 700
C.114 000
D.112 700
第4题:
甲企业销售给某公司一批产品共2 500件,每件售价80元,共计200 000元,增值税总额为34 000元,同时甲企业为对方代垫运杂费500元。货款尚未收到,则甲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 )。
A.234 000元
B.234 500元
C.200 000元
D.200 500元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