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 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都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题目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 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都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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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的背书行为无效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D.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它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就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 第3题: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将汇票背书给乙的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乙将票据背书转让后,丙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背书时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

  • 第4题: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
    《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经过连续而有效的背书,票据权利即随之转移。本题答案为CD。

  • 第5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将一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但未记载乙的名称即将票据交给乙,后乙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该记载有效
    B.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背书,则乙银行可以再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拟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在票据上记载了背书事项并交付了票据,则票据质押权设立
    D.甲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向开户行贴现,甲公司与银行应当有真实交易关系,否则贴现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选项A: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B: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选项C: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选项D:商业汇票贴现是票据权利买卖,但不以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贴现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