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材料回答9~10题:2011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清册(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3)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4)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新账簿上,并指使将

题目

根据材料回答9~10题:

2011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

(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清册(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3)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

(4)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新账簿上,并指使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

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事项中,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是( )。

A.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从事会计工作

B.张某担任出纳,兼管稽核工作

C.张某是厂长李某的朋友的女儿,在该厂担任出纳

D.张某担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相似考题
更多“根据材料回答9~10题:2011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BD

  • 第2题:

    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3年9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答案:B,D
    解析:
    20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4月1日起算,不应当从5月1日起算,所以A选项不正确。2003年5月10日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即要求李某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张某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5月10日开始计算。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不能行使请求权,但是2003年9月10日距离2004年5月10日还有8个月,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2003年9月10日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张某被绑架的事实持续存在,直至2003年11月10日仍持续存在,2003年11月1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所以C选项不正确。2003年11月11日诉讼时效中止,2004年1月8日张某被解救,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从2004年1月8日起再继续计算6个月,即截至2004年7月8日,张某于2004年9月5日提起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 第3题:

    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答案:B,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4月1日起算,不应当从5月1日起算.所以A选项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B选项正确。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张某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5月10日开始计算,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不能行使请求权,但是2003年9月10日距离2004年5月10日还有8个月,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2003年9月10日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张某被绑架的事实持续存在.直至2003年11月10日仍持续存在,2003年11月1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所以C选项不正确。
    2003年11月11日诉讼时效中止,2004年1月8日张某被解救,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从2004年1月8日起再继续计算6个月,即截至2004年7月8日,张某于2004年9月5日提起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 第4题:

    共用题干
    2012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清册(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3)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4)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新账簿上,并指使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

    任命王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王某还应当具备()。
    A:注册会计师资格
    B: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C: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D: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经历

    答案:B,C
    解析:
    1.考点分析:《会计法》相关规定【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考点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解析】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考点分析: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考点分析:会计档案的管理【解析】略。
    4.考点分析: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解析】根据《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5题:

    共用题干
    李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汽车,因怕车出问题,故去办理保险。在保险公司职员询问汽车状况时,李某并未如实回答。根据案例回答36~40题。

    在本案中,()为告知义务人。
    A:李某
    B:李某的朋友
    C:保险公司
    D:保险公司职员

    答案:A
    解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本案例中,李某对从朋友处借来的汽车没有可保利益。


    告知是保险双方的义务。对投保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则称为说明义务。在本案例中,李某是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在本案例中,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李某作为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为告知义务人。


    投保方无需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①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②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如珠宝比木材更吸引小偷的目光;③保险标的风险减少的事实;④保单明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⑤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⑥保险人表示不需要知道的事实。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第6题: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砸向张某,致张某轻伤,请回答下列问题。如张某提起自诉,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有权上诉的是:()

    • A、王某
    • B、张某
    • C、李某
    • D、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正确答案:A,B

  • 第7题:

    张某和李某均为某县无业人员,2011年7月20日,张某和朋友等4人在烧烤摊前吃饭,正好遇见李某及其朋友5人也在该烧烤摊前吃饭,张某和李某平时互相不服,喝了点啤酒后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和李某分别纠结各自朋友互相进行打斗,把烧烤摊前吃饭的客人全都吓跑,所幸网格化巡逻车经过,民警将双方参与斗殴人员全部抓获,才未造成更大损失。民警小刘认为双方均构成殴打他人行为,遂按照殴打他人对张某、李某等9人做出处罚。请问小刘对该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小刘对该案的处理不正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应以结伙斗殴做出处罚,而不应以殴打他人做出处罚。

  • 第8题:

    判断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路过的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李某。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题说法不正确。

  • 第9题:

    不定项题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砸向张某,致张某轻伤,请回答下列问题。如张某提起自诉,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有权上诉的是:()
    A

    王某

    B

    张某

    C

    李某

    D

    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张某和李某是由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1998年6月7日,张某表示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宋朝字画和清朝瓷器赠送与李某,李某欣然同意,但张某没来及交付,就生病住院,1998年6月10日,张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某;瓷器给其哥哥;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等并未涉及。6月17日,张某死亡,对如何分割张某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张某的近亲属除儿子外,还有已经出嫁的女儿以及一个弟弟。问:张某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张某的女儿和弟弟能否参与继承?为什么?

    正确答案: 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某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分得张某遗产,但张某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方能继承财产,因此,张某的弟弟不能参加继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当年张某读高三的女儿考不上重点大学,则张某将房屋卖给李某,带女儿出国。因李某购房心切,暗地安排一帅哥去学校结识张某的女儿,后带着张某的女儿到处游玩,导致张某原本成绩优异的女儿,高考落榜,遂李某要求张某将房屋卖与自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条件成就,张某须履行合同

    B

    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合同

    C

    期限届至,张某须履行合同

    D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立,张某无须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李某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该合同。

  • 第12题:

    多选题
    2009年1月5日,某国有企业厂长要求本单位出纳员李某,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8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李某没有按照厂长的要求执行,而是按规定作为零星收入入账,致使厂长很不高兴。他要求会计部门负责人王某召开会议予以整顿。会上,王某说,《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作为会计人员应该服从领导安排,领导让干啥就干啥。4月份,厂长召开办公会,以李某不适合会计工作为由,将李某调出会计部门,安排到企业机修车间当操作工。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有()
    A

    熟悉准则

    B

    遵循准则

    C

    坚持准则

    D

    保持独立性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口头答应王某将一个家传的古董花瓶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张某与王某约定10日后交付花瓶。张某与朋友聚会时,李某听说张某有古董花瓶,也不知道张某已经卖给了王某,提出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遂将花瓶卖给李某,并将花瓶交付给李某。王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导致心脏病突发住院,王某不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A: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B: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C:要求张某承担医药费
    D: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答案:A,C,D
    解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已经将花瓶卖给李某,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并且张某已经将花瓶交付给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取得花瓶的所有权,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退还花瓶,花瓶为特定物,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花瓶;所以A当选。王某支付了定金,按照定金规则,张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B不当选。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虽然王某心脏病突发的损失客观上与张某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姑且不论是否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张某应赔偿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也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所以C当选。同样,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当选。

  • 第14题:

    共用题干

    下列赠与可以撤销的是:
    A:王某将房屋赠送给女朋友黄某,几日后黄某与王某的姐姐发生争执,打斗中将王某的姐姐打成重伤
    B:张某将一辆卡车赠送给儿子张大山,张某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张大山对张某不尽赡养义务
    C:赵某将房屋赠送给女朋友李某,条件是1年内李某与赵某结婚,1年后李某提出与赵某分手,并且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D:孙某将一辆轿车赠送给周某,周某某日与孙某发生口角,将孙某推倒,孙某后脑着地摔死,孙某的妻子忙于处理孙某的后事,孙某死后8个月孙某的妻子要求撤销孙某对周某的赠与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15题:

    2012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清册(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3)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4)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新账簿上,并指使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

    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罚为()o

    A: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C
    解析:
    1.考点分析:《会计法》相关规定【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考点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解析】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考点分析: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考点分析:会计档案的管理【解析】略。
    4.考点分析: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解析】根据《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16题:

    共用题干
    2012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清册(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3)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4)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新账簿上,并指使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

    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事项中,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是()。
    A: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从事会计工作
    B:张某担任出纳,兼管稽核工作
    C:张某是厂长李某的朋友的女儿,在该厂担任出纳
    D:张某担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答案:A,B,D
    解析:
    1.考点分析:《会计法》相关规定【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考点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解析】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考点分析: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考点分析:会计档案的管理【解析】略。
    4.考点分析: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解析】根据《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17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路过的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李某。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8题:

    张某和李某是由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1998年6月7日,张某表示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宋朝字画和清朝瓷器赠送与李某,李某欣然同意,但张某没来及交付,就生病住院,1998年6月10日,张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某;瓷器给其哥哥;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等并未涉及。6月17日,张某死亡,对如何分割张某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张某的近亲属除儿子外,还有已经出嫁的女儿以及一个弟弟。问:李某能否基于张某6月10日的意思表示取得字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李某可以基于张某1998年6月10日意思表示取得字画。因为李某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可以根据遗赠取得张某的遗产。

  • 第19题:

    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王某转让合伙份额给朱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
    • B、只需通知张某与李某
    • C、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
    • D、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D

  • 第20题:

    不定项题
    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王某转让合伙份额给朱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

    B

    只需通知张某与李某

    C

    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

    D

    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2009年1月5日,某国有企业厂长要求本单位出纳员李某,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8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李某没有按照厂长的要求执行,而是按规定作为零星收入入账,致使厂长很不高兴。他要求会计部门负责人王某召开会议予以整顿。会上,王某说,《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作为会计人员应该服从领导安排,领导让干啥就干啥。4月份,厂长召开办公会,以李某不适合会计工作为由,将李某调出会计部门,安排到企业机修车间当操作工。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李某的行为坚持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有()
    A

    客观公正

    B

    坚持准则

    C

    廉洁自律

    D

    诚实守信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判断题
    张某持刀追杀李某,李某的朋友熊某恰好路过,用气枪打伤了张某,熊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二者发生的条件不同。题干中所述为正当防卫。故本题判断错误。

  • 第23题:

    多选题
    2009年1月5日,某国有企业厂长要求本单位出纳员李某,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8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李某没有按照厂长的要求执行,而是按规定作为零星收入入账,致使厂长很不高兴。他要求会计部门负责人王某召开会议予以整顿。会上,王某说,《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作为会计人员应该服从领导安排,领导让干啥就干啥。4月份,厂长召开办公会,以李某不适合会计工作为由,将李某调出会计部门,安排到企业机修车间当操作工。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对该厂长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厂长有人事权,可以自由决定李某的职务

    B

    厂长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的打击报复

    C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D

    尚不构成犯罪的,应进行民事赔偿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