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个法人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甲占丙公司51%的股权,乙占49%的股权,那么,丙公司对于乙来讲,是()。A.分公司B.联营企业C.控股子公司D.独立企业

题目
甲乙两个法人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甲占丙公司51%的股权,乙占49%的股权,那么,丙公司对于乙来讲,是()。

A.分公司

B.联营企业

C.控股子公司

D.独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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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戊公司,在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丙公司占45%,丁公司占55%。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公司

    B.甲公司与丙公司

    C.乙公司与丙公司

    D.丙公司与戊公司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控制关系,甲公司和丙公司是控制关系,选项A B均具有关联方关系;选项C,乙公司和丙公司同受甲公司控制,具有关联方关系;选项D,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戊公司,因为双方共同决定戊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所以这两个公司对戊公司都是共同控制关系,丙公司和戊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

  • 第2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及丙的母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戊公司,在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丙公司占45%,丁公司占55%。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公司

    B.甲公司与丙公司

    C.乙公司与丙公司

    D.丙公司与戊公司

    E.丁公司与戊公司


    正确答案:ABCDE
    上述5个选项均构成关联方关系。甲乙是控制关系,甲丙是控制关系,乙丙同受甲控制,具有关联方关系,丙丁共同出资组建戊,因为双方共同决定戊财务和经营政策,则丙丁对戊是共同控制关系。

  • 第3题:

    甲公司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戊公司,在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丙公司占 42%,丁公司占 58%。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公司  
    B、甲公司与戊公司
    C、乙公司与丙公司
    D、丙公司与戊公司
    E、丙公司和丁公司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控制关系,具有关联方关系;选项 B,甲控制丙,而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控制戊公司,甲公司与戊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选项 C,乙公司和丙公司同受甲公司控制,具有关联方关系;选项 D,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戊公司,因为双方共同决定戊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所以这两个公司对戊公司都是共同控制关系,具有关联方关系;选项 E,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控制戊公司,但是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二者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 第4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及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戊公司,在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丙公司占45%,丁公司占55%。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公司

    B.甲公司与丙公司

    C.乙公司与丙公司

    D.丙公司与戊公司

    E.丁公司与戊公司


    正确答案:ABCDE
    解析: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控制关系,甲公司和丙公司是控制关系,选项A和选项B均具有关联方关系;乙公司和丙公司同受甲公司控制,具有关联方关系;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戊公司,因为双方共同决定戊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所以这两个公司对戊公司都是共同控制关系,选项D和选项E具有关联方关系。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至于丙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这与本题题干中所述情况不符。因此,丙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