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的配套融资比例为资产交易价格的()。A、50%B、100%C、30%D、25%

题目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的配套融资比例为资产交易价格的()。

A、50%

B、100%

C、30%

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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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Ⅰ.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独立财务顾问不需要保荐机构资格
    Ⅱ.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Ⅲ.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一次发行
    Ⅳ.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A.Ⅲ.Ⅳ
    B.Ⅳ
    C.Ⅲ
    D.Ⅱ

    答案:B
    解析:
    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按照现行“《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试卷》(2015年9月18日)”的规定,配套募集资金部分聘请的中介机构中:“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可见独立财务顾问需具备保荐资格。Ⅱ,现行规定是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Ⅲ、Ⅳ,2012年1月19日,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五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回答中规定,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201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中第五问关于“《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式、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 第2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独立财务顾问不需要保荐机构资格
    B.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C.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D.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E.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答案:C,E
    解析:
    A,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按照现行“《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的规定,配套募集资金部分聘请的中介机构中:“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可见独立财务顾问需具备保荐资格。
    B,现行规定是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C.D,2012年1月19日,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五、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回答中规定,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201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中第五问关于“《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式、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 第3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不得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答案:错
    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 第4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为9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若配套募集资金3亿元,则要由发审委审核
    B.若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则募集配套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为不超过50%
    C.配套募集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标的资产在建项目等
    D.过会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的,无需重新提交重组委审核

    答案:C
    解析:
    A,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B,若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则募集配套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为不超过30%;D,如果是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不需要重新提交审核,如果是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 第5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Ⅰ 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独立财务顾问不需要保荐机构资格
    Ⅱ 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Ⅲ 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Ⅳ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Ⅴ 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A.Ⅰ、Ⅲ、Ⅴ
    B.Ⅱ、Ⅲ、Ⅴ
    C.Ⅲ、Ⅳ、Ⅴ
    D.Ⅲ、Ⅴ
    E.Ⅰ、Ⅴ

    答案:D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配套募集资金聘请的中介机构中,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可见独立财务顾问需具备保荐资格。Ⅱ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Ⅲ、Ⅳ两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Ⅴ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3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自受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