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谋后,分别从前、后门进入李家追杀李某,李某被甲追至后门处被乙一刀捅死。甲、乙的共同犯罪形式是()A.必要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

题目

甲与乙共谋后,分别从前、后门进入李家追杀李某,李某被甲追至后门处被乙一刀捅死。甲、乙的共同犯罪形式是()

A.必要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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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共谋后,分别从前、后门进入李家追杀李某,李某被甲追至后门处被乙一刀捅死。甲、乙的共同犯罪形式是( )。

    A.必要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本题中的杀人并不是必要共同犯罪。 (2)按共同犯罪形成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的行为是经过甲乙二人共谋后的行为,所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3)按照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犯罪和复杂犯罪。简单犯罪又称为共同正犯,所有犯罪分子都是实行犯,处罚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复杂犯罪中存在着不同的分工,有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区分。本题中二人从前后门分别追杀,实际上并没有分工区别,所以是简单共犯。 (4)按照有无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犯罪和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即犯罪集团,要求三人以上构成,本题中显然没有这种条件。注意联系犯罪集团的特征等问题。综上,本题答案为B。

  • 第2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

    A.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只想伤害,乙则暗藏杀机。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因此不成立共犯
    B.甲(15岁)邀请乙(20岁)在其盗窃时为其望风,乙答应,甲成功窃得财物3000元。因为甲无需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甲乙共谋杀丙,到丙家后,甲从前门进入,乙则堵住后门。结果丙见到甲后向后门逃窜,被守在后门的乙杀死。由于丙是被乙杀死的,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D.甲将乙囚禁在地下室,第三天,甲的好友丙在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进来,与甲一同看管乙。甲的行为虽然已既遂,但不妨碍甲丙二人成立共犯

    答案:D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影响二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构成要件重合(即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共犯是一种“共同制造利益侵害”的模式,其成立与罪责无关。甲乙二人显然是共同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成立共犯。只不过,甲由于15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而已。但此时,综合甲乙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无法说明乙是将甲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支配,因此乙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帮助犯。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彼此要为彼此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共同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 第3题:

    李某是创业企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负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李某从公司离职后,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李某离职一事,李某仍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现李某卷款潜逃。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合同权利,问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A.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分担责任。

    D.甲公司与李某分担责任


    D

  •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

    A、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只想伤害,乙则暗藏杀机。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因此不成立共犯
    B、甲(15岁)邀请乙(20岁)在其盗窃时为其望风,乙答应,甲成功窃得财物3000元。因为甲无需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甲乙共谋杀丙,到丙家后,甲从前门进入,乙则堵住后门。结果丙见到甲后向后门逃窜,被守在后门的乙杀死。由于丙是被乙杀死的,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D、甲将乙囚禁在地下室,第三天,甲的好友丙在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进来,与甲一同看管乙。甲的行为虽然已既遂,但不妨碍甲丙二人成立共犯

    答案:D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影响二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构成要件重合(即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共犯是一种“共同制造利益侵害”的模式,其成立与罪责无关。甲乙二人显然是共同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成立共犯。只不过,甲由于15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而已。但此时,综合甲乙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无法说明乙是将甲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支配,因此乙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帮助犯。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彼此要为彼此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共同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 第5题:

    (2008年真题)甲与乙共谋后,分别从前、后门进入李家追杀李某,李某被甲追至后门处被乙一刀捅死.甲、乙的共同犯罪形式是(  ).
    A.必要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