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甲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丁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丁。公司于2019年5月成立,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甲以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丁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甲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丁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甲和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甲与丁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D.甲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O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第1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60万元、丁出资10万元。当股东会对与其他公司合并的议案表决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甲、乙同意,丙、丁反对
B.甲、乙反对,丙、丁同意
C.甲、乙、丁同意,丙反对
D.乙、丙、丁反对,甲同意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