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收到短信,称只要将信用卡账号发给对方,就可以帮其升级信用卡额度。丁某按要求操作后结果被骗,丁某该怎么做()。A.打电话给对方,要求还钱B.到银行修改信用卡密码C.联系银行冻结信用卡并立即报警D.到银行新办一张信用卡

题目
丁某收到短信,称只要将信用卡账号发给对方,就可以帮其升级信用卡额度。丁某按要求操作后结果被骗,丁某该怎么做()。

A.打电话给对方,要求还钱

B.到银行修改信用卡密码

C.联系银行冻结信用卡并立即报警

D.到银行新办一张信用卡


相似考题
更多“丁某收到短信,称只要将信用卡账号发给对方,就可以帮其升级信用卡额度。丁某按要求操作后结果被骗,丁某该怎么做()。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解析:
    【考点】租赁合同【详解】在A选项中,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丁某虽然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权而占有房屋。所以,A选项正确。在B、C、D选项中,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基于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次承租人不得以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进行抗辩,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 第2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A:某丙盗窃某丁的信用卡,并以某丁的名义使用
    B:某戊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然透支
    C:某乙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数额较大
    D:某甲借用他人的信用卡买房,数额较大

    答案:A,B,D
    解析:
    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情节,才构成信用卡诈骗:(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本题中,A项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B项不属于恶意透支,因为没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事实,D项属于正常的借贷,不构成犯罪。

  • 第3题:

    丁某在互联网上看到办理信用卡信息,点击链接之后,对方以办理信用卡需要交纳各种费用等名义,诈骗丁某6800元。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绘制了如下关系图。下列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有:

    A.杜某锋
    B.蔡某琴
    C.罗某明
    D.刘某霞

    答案:B,C,D
    解析: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关系图可知,杜某峰和叶某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明、刘某霞、刘某富、汤某艳、蔡某琴、罗某俊均构成诈骗罪,其中罗某明属于主犯,刘某霞、刘某富、汤某艳、蔡某琴、罗某俊属于从犯。因此,选择BCD选项。

  • 第4题:

    下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 )

    A.持卡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B.乙某借用好友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
    C.丙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消费人民币2000元
    D.丁某隐瞒将作废的信用卡作为抵押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之规定,其中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

  • 第5题:


    沈某、丁某及韩某盗窃信用卡案


    2010年5月17日,沈某(男,1988年6月1日生)得知室友李某刚收到汇款5000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沈某当时正苦于没钱与女友去旅行,遂生歹念,欲偷走李某的信用卡并将5000元取走。为了避免李某怀疑自己是作案人,沈某找来其社会上的朋友丁某(男,1 989年10月10日生),怂恿丁某助其偷卡提钱,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丁某同意。当晚,丁某找来韩某(男,1994年3月20日生),并把犯罪计划告诉韩某,以500元作为报酬成功诱使韩某代为实施犯罪行为,丁某将沈某预先准备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告知信用卡密码。第二天,韩某叫上其表弟黄某(男,1994年5月16日生)一起“办事”,让黄某望风。二人成功偷出信用卡后,韩某在提款机凭密码一次性取出5000元,卡内尚有余额1 150元。韩某将卡和钱交给丁某后得款500元。丁某得知卡内尚有余额,心想一不做二不休,首先将1 150元取走,之后再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又恶意透支了1000元,丁某将共计2150元私吞后,交给沈某2500元,丁某共得利41 50元。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定何罪?


    2.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何种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


    3.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在犯罪中起何种作用?应当如何处罚?


    4.沈某对丁某多取的2150元是否同样负有刑事责任?如何计算沈某的犯罪数额?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如何认定?该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6.如果韩某在偷卡过程中看见宿舍管理员在巡视,因害怕被发现而慌张跑向出口,不料将管理员撞倒,造成管理员轻伤,对韩某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7.如果沈某除上述行为外,还曾经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过一张信用卡,而丁某在明知该卡是沈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仍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沈某和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如果韩某并未盗窃信用卡,而是捡到李某的信用卡后,猜对密码,支取了其中的5000元,则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


    2.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沈某对于丁某多取的2150元不负有刑事责任。沈某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应当认定为丁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其他共犯对该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犯罪应当与之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6.韩某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7.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则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