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厂订立一份购情合同,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化工原科100吨,货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须预付40万元定全。合同订立之后,甲公司开出汇票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汇款人:甲公司,汇款用速:定全:汇款金额:40万元收款人:乙厂在银行办理汇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招汇票用途误写成贷款。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汇票后,来经查看就将其文给乙厂,同时,乙厂财务人员也开具了“收到贷款40万元”的收条。后乙厂来能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返还还定金,乙厂认为,双方之间的定金约定已改为预付贷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定金可成了预付款。不能代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乙厂主张定金已变更为预付款不能成立。乙厂接受定金后,不按照的定供贷,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中,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乙厂需要返还的数额是()。
A、80万元
B、44万元
C、12万元
D、40万元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