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因需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50万元,丙同意为甲提供担保,在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一栏中签了字,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乙未按时偿还借款,甲欲提起诉讼。关于这一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只能先起诉乙B.甲只能先起诉丙C.甲如果只起诉丙,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D.甲如果只起诉丙,法院无需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

题目
乙因需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50万元,丙同意为甲提供担保,在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一栏中签了字,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乙未按时偿还借款,甲欲提起诉讼。关于这一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只能先起诉乙

B.甲只能先起诉丙

C.甲如果只起诉丙,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

D.甲如果只起诉丙,法院无需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更多“乙因需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50万元,丙同意为甲提供担保,在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一栏中签了字,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乙未按时偿还借款,甲欲提起诉讼。关于这一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丙、丁在甲乙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分别签名。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后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丁在保证人栏签名的行为,构成保证担保,丙、丁均承担保证责任
    B.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C.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先诉抗辩权
    D.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丙、丁各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形式与保证的方式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订有保证条款,并有保证人的签名;保证人在主合同中未订保证条款,但在保证人栏中签名的。因此选项A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本题中丙、丁为连带保证人,故本题答案为AC。

  • 第2题: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考点】保证【详解】在该案中,因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就保证期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保证合同不成立,所以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3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甲以自有的一部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
    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乙既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第4题:

    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l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A项,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原本正确,但因为保证人事实上对于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无所谓保证期间问题,故A项错误。尤其是,A项存在歧义,容易使人误以为丙在借款合同2年期限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1年,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乙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而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因此,保证期间还是原来的期间,即1年,保证人仍在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1年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原定的借款期限1年届满时开始计算,到借款合同变更后的借款期间2年届满时为止,保证人事实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正确,当选。《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自然是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是,丙既然不承担保证责任,就谈不上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了,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乙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0万元计算本金和利息。丙如果承担保证责任,自然是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问题在于本题中丙最终不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和丁为保证人。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必须先要求甲偿还债务
    B.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
    C.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D.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丙和丁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