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律师的行为,错误的是:()A.贾律师为了向当事人证明案件必定能胜诉,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B.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贾律师登广告宣称自己是本市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C.贾律师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D.贾律师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题目
以下律师的行为,错误的是:()

A.贾律师为了向当事人证明案件必定能胜诉,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B.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贾律师登广告宣称自己是本市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C.贾律师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

D.贾律师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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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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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B.律师沈某经请主办法官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

    D.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


    正确答案:BCD
    [考点]律师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BCD。依《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依第19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第25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B、C、D三个选项中的律师做法都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选项A中,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这是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勤勉执业的表现,是符合律师行为规范的。

  • 第2题:

    关于律师的特征,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律师是受过法律训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

    B、律师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既可以基于当事人委托,也可以基于法院指定

    C、律师参加的都是诉讼事务

    D、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又有律师执业证书


    参考答案:C

  • 第3题: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同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B:律师可以同时为同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面出具法律意见
    C: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D:律师担任公司董事的,该律师所在事务所不得接受其所任职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答案:B
    解析:
    《律师事务所执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 第4题:

    以下有关律师实务文书的叙述错误的是()。

    A.包括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和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

    B.辩护词和代理词属于法定文书

    C.诉讼类文书是律师实务文书的主要组成部分

    D.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主要包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见证书


    正确答案:B

  • 第5题:

    下列行为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

    A..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

    B.律师潘某向多个法院的院长、庭长写信,承诺介绍案件将提供中介费

    C.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

    D.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参考答案:D

  • 第6题: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B.律师潘某向多个法院的院长、庭长写信,承诺介绍案件将提供中介费
    C.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
    D.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


    答案:B,C,D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21、1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