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受原告资格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

题目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受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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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CD
更多“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市一石化公司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旁建了一个加油站,由于距离居民区过近,致使大批居民没有安全感,而且大量的车辆进进出出,使得该居民区不得安宁,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A.如果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作出撤消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B.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

    C.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D.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 C

  • 第2题:

    某市公安局经过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毗邻的居民住宅无法采光。于是居民将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则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B.确认批准行为违法

    C.因涉及国家财产,维持该批准决定

    D.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参考答案:B, D

  • 第3题: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 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答案:A,C,D
    解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享有不限于行政相对方。本案中规划范围内的居 民巳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在该地开发商品房必然对居民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居民属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自无疑问,因此依法应享有原告资格,故项均错误。

  • 第4题:

    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A.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B.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 C.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 D.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永久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划拔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A项“经营性”墓地不属于公益事业用地,故A项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故B项说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C项说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故D项说法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

  • 第5题:

    某县城建规划局批准利华房地产企业在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内4号楼前的空地新盖一栋住宅楼,与4号楼间距只有5米。4号楼的居民认为县城建规划局在已经建成的小区批准建房屋是违法的。4号楼居民对规划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审查规划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是否对4号楼前空地拥有合法权益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因此小区内所有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住在县城其他小区的人也可以就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规划行为是利华房地产企业的,小区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C.4号楼居民虽不拥有4号楼前空地的所有权,但是违规在这里建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通风等权利,因此具备原告资格
    D.由于当时批准建设的小区规划是统一整体,房产商提供的规划图是对小区整体环境的承诺,现在违反以前规划建房,影响了全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4号楼居民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代表人诉讼

    答案:C,D,E
    解析:
    A项,原告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其他小区居民除了特殊情况,都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B项,规划行为对小区居民的利益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