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甲在办公室摆弄手枪,不慎走火,子弹击中其对面的乙的头部。急将乙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D.武器装备肇事罪

题目
民警甲在办公室摆弄手枪,不慎走火,子弹击中其对面的乙的头部。急将乙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武器装备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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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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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午夜开车送朋友乙回家,因超速驾驶,刹车不及时,将经过人行横道的周某撞倒。乙对甲说:“没有人看到,快走。”甲加速离去。周某随即被他人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甲将乙送回家后,心里不安,便返回肇事地点,并向在事故现场取证的警察交代了上述事实。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对甲进行量刑时应注意哪些情节? (3)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
    解析:
    (1)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在驾驶途中,因超速驾驶,刹车不及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2)在对甲量刑时,应注意的情节有:①交通肇事后逃逸。甲在撞倒行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离去,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适用较重档次法定刑的情节,但甲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②自首。甲在逃跑后,基于个人意愿,自动回到事故现场,向警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乙作为乘车人虽然指使肇事者甲逃逸,但因受害人的死亡与甲的逃逸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对乙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第2题:

    下列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正确的一项是:

    A、甲在荒郊野外对乙实施伤害,但由于抢救不及时导致伤口恶化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B、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往楼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100元扔入湖中,乙为了得到100元而跳入湖中而死亡,甲的扔钱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甲乙二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同时向丙开枪,丙中弹而亡。即使事后查明,只有一颗子弹击中丙的心脏,但无法查明是甲乙二人谁的子弹,也应承认甲乙二人的行为对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不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方法是“条件理论”,即,“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本案中,如果没有A的伤害行为,乙就不会死,因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当先行行为(甲的行为)与最终结果(乙的死亡)之间出现介入因素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先行行为对最终结果的作用力;二是,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一般人所预见);三是,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作用力。本案中,甲的暴力行为对乙的死亡的作用力较大,且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并不异常。因此,综合考虑,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本案中出现的介入因素是乙的行为,在判断时依然遵循上述的标准:甲的行为对最终结果的作用力较小;乙的介入因素较为异常;乙的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较大,换言之,结果属于被害人自我负责的范畴。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无法查明谁的子弹导致丙的死亡时,属于“事实存在疑问”,此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假设,二人对丙的死亡均否定因果关系。

  • 第3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 第4题:

    甲与儿子乙因车祸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急救,甲、乙因伤势过重相继死亡。乙的女儿丙继承其祖父甲的遗产的行为属于(  )。
    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A,C
    解析:
    【精解】乙在其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这属于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且转继承也适用于法定继承,故选A项和C项。注意:这里不存在代位继承,因为不存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 第5题:

    甲因和乙口角,持一棍殴打乙,因乙躲避不及致棍击中其头部,致使乙当场死亡。之后甲发现乙的口袋中有大量现金,于是将现金拿走。其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盗劫罪
    C.抢劫罪
    D.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答案:D
    解析:
    甲用棍殴打乙,造成乙死亡的行为,是故意重伤致人死亡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被害人死亡之后将其财物拿走,是趁被害人死亡,其财物无人合法管理,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占有,成立盗窃罪。两个犯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