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因琐事与公民乙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欧打,造成二人均轻伤的结果,派出所将二人给予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每人3000元的处罚。不服该处罚,请问其可采取的方式为哪种?()A.向该派出所提出复议申请B.向该派出所所在的主管机关即县级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以该派出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D.以该派出所所在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题目
公民甲因琐事与公民乙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欧打,造成二人均轻伤的结果,派出所将二人给予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每人3000元的处罚。不服该处罚,请问其可采取的方式为哪种?()

A.向该派出所提出复议申请

B.向该派出所所在的主管机关即县级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C.以该派出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D.以该派出所所在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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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有(  )。

    A.甲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乙机关的职权处罚了某公民,甲作为被告被提起行政诉讼,乙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甲行政机关吊销了乙企业的营业执照,致使乙企业与公民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该企业以甲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公民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的共同违法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起诉的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D.甲乙二人斗殴,甲将乙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给甲以7天行政拘留的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行政主体与非行政的主体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非行政主体

    答案:B,C,D,E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第2题:

    甲、乙二人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
    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
    C.乙无权提出该申请
    D.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 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

  • 第3题:

    甲与乙是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捶打,各有轻伤,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机关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A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

  • 第4题:

    甲、乙二人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
    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
    C.乙无权提出该申请
    D.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期间的耽误与恢复。《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

  • 第5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孙甲、孙乙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