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厂在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该市人民政府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应不予准许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

题目
某药厂在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该市人民政府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应不予准许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D
更多“某药厂在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该市人民政府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市卫生局于1999年6月20日对其下属医院作出一决定,禁止其购买A种药品,该药品系外省一制药厂独家生产,且为该药厂的支柱性产品。因此,该药厂认为某市卫生局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该市卫生局的这个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你认为下述观点正确的是:()

    A:某市卫生局的决定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B: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制药厂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C: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卫生局内部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于某市卫生局的决定,该药厂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本题中市卫生局的决定缺乏普遍适用性,且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故不应认定其为抽象行政行为,而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制药厂的合法权益,制药厂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选B项。

  • 第2题:

    共用题干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答案:B,D
    解析:
    【考点】被告;管辖法院【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举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3题:

    甲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2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甲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被告是县环保局
    B、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
    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县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程序法。
    A、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县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是共同被告。
    C项正确,D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县环保局和县政府所在地法院都是甲县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题应当以县环保局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所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第4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甲市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被告为甲市场监督管理局

    B.被告为甲市政府

    C.药厂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D.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案:D
    解析:
    A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由于本案复议机关虽然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因此,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药厂的起诉期限为15日。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定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则是由原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本案。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考点】被告;管辖法院【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举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