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A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结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物权、交付标的物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C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欲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