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985年7月12日生),某市高中生,2003年9月18日,因张某涉嫌一集团抢劫案,被某派出所带走调查,为此,该派出所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或教师到场。( )A.正确B.错误

题目

张某(1985年7月12日生),某市高中生,2003年9月18日,因张某涉嫌一集团抢劫案,被某派出所带走调查,为此,该派出所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或教师到场。(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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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张某经营的娱乐厅,张某向正在卖淫嫖娼的人员通风报信,使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民警遂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张某因受逼供说出实情,派出所据此对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行政诉讼被告

    B.在拘留决定作出前,张某有权要求听证

    C.对张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D.因张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处罚


    正确答案:C
    C[解析]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对派出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以直接领导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也就是应以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A项说法不正确.《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类,拘留不是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种类,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派出所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对张某实施逼供,由此取得的证据是违法的,而依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也是违法的,所以C项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行政处罚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即使存在违法,在行政决定被撤销前,仍应推定其合法,且诉讼程序不必然导致处罚决定的暂缓执行.D项说法错误.

  • 第2题:

    某上市公司拟向张某、王某、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乙公司100%股权,其中张某、王某、甲公司所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0%、15%、75%,该项目申报文件尚未被证监会正式受理,该交易以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下列情形将导致证监会无法恢复受理程序的是( )。

    A.证监会经调查核实发现上市公司的董事赵某涉嫌内幕交易,该董事已被撤换
    B.证监会经调查核实发现甲公司的董事李某涉嫌内幕交易,该董事已被撤换
    C.证监会经调查核实发现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涉嫌内幕交易,已被撤换
    D.证监会经调查核实发现张某、王某均涉嫌内幕交易,张某与王某同时退出交易

    答案:D
    解析: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第七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
    (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撤换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撤回原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D项,张某、王某均涉嫌内幕交易,合并计算所持股权比例为25%,属于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即便同时退出,也不可恢复。

  • 第3题:

    甲市公民张某(女)乘坐公交车时因错过下车站点,要求司机李某立即停车,李某因不能违规随意停车予以拒绝。张某勃然大怒,冲至驾驶室旁辱骂李某,李某言语反击,张某情绪激动,突然出手击打李某头部,然后抢夺李某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在路边大树上,张某面部受伤流血,李某和车上10余名乘客也有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李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现场迅速聚集上百名群众围观,交通严重拥堵。

    经过调查取证,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认定正确的是:

    A.涉嫌故意伤害罪
    B.涉嫌寻衅滋事罪
    C.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C
    解析: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张某辱骂殴打司机导致公交车撞到树上,导致十多名人员受伤,车辆受损,故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正确。A项: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或健康性为目的而实施的伤害行为,构成轻伤以上。B项: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选择C选项。

  • 第4题:

    张某(1985年7月12日生),某市高中生,2003年9月18日,因张某涉嫌一集团抢劫案,被某派出所带走调查,为此,该派出所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或教师到场。 ( )


    正确答案:×
    讯问不满l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本题中通过计算年龄,张某刚好18岁,已属成人,上述规定已不再适用于他。

  • 第5题:

    甲市公民张某(女)乘坐公交车时因错过下车站点,要求司机李某立即停车,李某因不能违规随意停车予以拒绝。张某勃然大怒,冲至驾驶室旁辱骂李某,李某言语反击,张某情绪激动,突然出手击打李某头部,然后抢夺李某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在路边大树上,张某面部受伤流血,李某和车上10余名乘客也有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李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现场迅速聚集上百名群众围观,交通严重拥堵。
    经过调查取证,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认定正确的是:(单选)

    A.涉嫌故意伤害罪
    B.涉嫌寻衅滋事罪
    C.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C
    解析: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张某辱骂殴打司机导致公交车撞到树上,导致十多名人员受伤,车辆受损,故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正确。A项: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或健康性为目的而实施的伤害行为,构成轻伤以上。B项: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选择C选项。